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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人民政府行政决策听证规定

  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以及依法不能公开听证外,听证应当公开举行。
  第六条 市政府可以指定市政府办公室或者市法制局作为听证组织机关。
  第七条 听证组织机关组织听证应当提供必要的场地、设备和其他工作条件,所需经费由市财政保障。
  举行听证活动的现场秩序,由听证组织机关会同市公安机关负责。
  第八条 行政决策听证采取听证会的形式进行。

第二章 听证参加人员

  第九条 听证参加人员包括听证主持人、听证员、记录员、听证陈述人和听证旁听人。
  第十条 听证主持人是指听证组织机关指定负责主持听证会的人员。
  听证主持人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一)决定听证陈述人的发言顺序;
  (二)就听证的陈述意见、理由、依据等询问听证陈述人;
  (三)必要时组织听证陈述人进行质证、辩论;
  (四)就听证过程中出现的程序问题作出决定;
  (五)维护听证会秩序和执行听证会纪律,制止违反听证规则的行为;
  (六)审定并签署听证笔录。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一条 听证员是指经听证组织机关确定,参加听证会听取意见的人员。
  参加听证会的听证员一般不少于三名。
  第十二条 记录员是指由听证组织机关指定,负责记录听证陈述人陈述、制作听证笔录等事务性工作的人员。
  第十三条 听证陈述人是指经听证组织机关确定,出席听证会并就听证事项提出意见、陈述有关理由和依据的人员,包括部门陈述人和公众陈述人。
  部门陈述人由行政决策拟定单位指派的人员组成。
  公众陈述人由下列人员组成:
  (一)与听证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包括其推选的代表);
  (二)与听证事项有关并提供事实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包括其推选的代表);
  (三)听证组织机关邀请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有关专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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