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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物价局、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停止征收劳动争议仲裁收费的通知
河北省物价局、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停止征收劳动争议仲裁收费的通知
(冀价行费(2008)16号)
各设区市物价局、财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扩权县物价局、财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为保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节
仲裁法
》(主席令第八十号)有关规定,各级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得再收取劳动争议仲裁费,包括受理费和处理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经费由同级财政予以保障。
本通知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节
仲裁法
》施行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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