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办理身份证收费。公安机关对首次申领、换领第二代居民身份证的居民,按照河北省物价局、财政厅冀价行费(2004)54号文件规定的标准收取工本费每证20元,向遗失补领或损坏换领第二代居民身份证的居民收取工本费每证40元,向办理临时第二代居民身份证的居民收取工本费每证10元。除此之外,一律不得收取涉及居民身份证的快证费、加急费、照相费和邮寄费等收费项目。
(五)农民建房收费。农民利用集体土地新建、翻建自用住房时,除建设部门可以依法收取《房屋所有权登记证书》工本费外,其他行政事业性收费一律取消。在办理建房手续时,严禁强制或变相强制建房人接受咨询、设计、评估、代办等服务并收取费用。
(六)婚姻登记费。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在办理结婚登记过程中只能收取结婚证书工本费。离婚、解除夫妻关系证明书的收费标准按河北省物价局、财政厅冀价行费字(1993)第191号文件规定的标准执行,即精装本每对9元,简装本每对2元。严禁在办理婚姻登记过程中推介保险,搭售物品,收取押金、保证金,强行服务并收费等。
(七)计划生育收费。除按《
河北省计划生育条例》(冀人常[2001])10号文件规定的标准收取社会抚养费;按河北省物价局、财政厅冀价行费字(1997)第37号文件收取病残儿鉴定费,每例70元;冀价行费字(1996)44号文件收取《生育证》工本费外,每证1.5元外,不得强制收取其他任何费用。对实施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提供国家规定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实行免费政策。严禁有关部门和单位借开具准生(准育)证明、出生证明和办理新生儿入户登记等手续搭车收费或强制服务并收费。
(八)殡葬服务收费。对遗体接运、火化、骨灰寄存等基本服务收费,按河北省物价局、财政厅冀价行费(2006)3号、冀价行费(1999)28号文件规定的标准执行。对于其他非基本殡葬服务收费,各市既要坚持自愿有偿原则,又要从严控制成本加成,严格核定收费标准,并事前提供包括服务项目、服务内容、收费标准等在内的服务清单,由丧主自愿选择,严禁强制服务、强行收费。
(九)有线电视收费。数字电视收费严格执行河北省物价局、广播电视局冀价行费(2006)39号文件规定的收费标准;有限电视收费,仍执行各市制定的收费标准。
(十)畜禽防疫收费。根据
国务院《关于促进生猪生产发展稳定市场供应的意见》(国发[2007]22号)规定,对列入国家一类动物疫情和高致病性猪蓝耳病实行免费强制免疫,对于国家规定强制免疫以外的其他畜禽疾病防疫服务坚持自愿原则,并严格按照河北省物价局、财政厅冀价行费(1993)63号文件规定的标准执行,严禁强制服务并收费或不服务也收费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