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物价局、河北省财政厅关于清理整顿涉农价格和收费的通知
(冀价行费(2008)24号)
各设区市物价局、财政局,扩权县物价局、财政局:
为积极推进我省新农村建设,促进农业稳定发展、农民持续增收,进一步减轻农民负担。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清理整顿涉农价格和收费的通知》(发改价格[2008]1511号)精神,决定在全省范围内对涉农价格和收费进行全面清理整顿。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清理整顿的原则
按照中央关于统筹城乡发展、工业反哺农业、城市支持农村的要求,各市、县物价、财政部门要对现行涉农价格和收费进行全面清理整顿。凡不利于农业生产、农民生活、农村发展的收费政策,要予以取消或废止;价格或收费标准过高的要予以降低。经营服务性收费必须坚持自愿原则,严禁强制服务并收费或只收费不服务的行为。要清理规范涉及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的收费项目和标准,严禁有关部门和单位借新农村建设之名变相收费,加重农民负担。
二、清理整顿的政策界限
(一)农村用水收费。清理整顿农业灌溉末级渠系水费收费秩序,严禁在国家和省规定的水价之外摊派或搭车收取其他费用。进一步完善农业用水价格机制,逐步推行农业用水计量收费和面向农民的终端水价制度。农民使用本集体的水塘、水库中水,家庭生活和畜禽饮用等少量取水,为农业抗旱等临时应急取水,以及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从事农业生产并符合我省规定的农业用水限额的,不缴纳水资源费。
(二)农村用电价格。全省已实行城乡用电同价,相关规定按照河北省物价局冀价管字(2008)61号文件执行。
(三)农村中小学教育收费。严格执行国务院和省政府有关规定,在全面免除学杂费的基础上,从2008年春季开学起对全省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免费提供教科书,国家课程的教科书从2007年秋季学期开始免费提供。除按规定收取作业本费、寄宿生住宿费(此项收费从2009年春季开学后取消)和向自愿在校就餐学生收取伙食费外,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不得收取其他任何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对学校教学和学生生活用电、用水、用气价格分别按居民用电、用水、用气价格执行,学校教学和学生生活用电、用水、用气价格低于居民类价格的,维持现行价格不变。严禁学校强制学生寄宿并收取寄宿费,严禁学校强制学生在校就餐并收取伙食费,严禁学校、教师举办或与社会办学机构合作举办向学生收费的各种培训班、补习班、提高班等有偿培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