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物价局关于提高火力发电企业上网电价有关问题的通知
(冀价管字〔2008〕76号)
各设区市、扩权县(市)物价局,华北电网有限公司、省电力公司、有关发电企业:
为缓解火力发电企业经营困难,保证正常的电力生产经营秩序,
国家发展改革委以《关于提高火力发电企业上网电价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电〔2008〕259号),适当提高了我省火力发电企业上网电价水平,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08年8月20日起,将全省火力发电(含燃煤、燃油、燃气发电和热电联产)企业上网电价每千瓦时提高2分钱,燃煤机组标杆上网电价同步调整。
二、东北地区、山西省、内蒙古自治区向京津唐电网送电价格和陕西省锦界电厂向河北南部电网送电价格每千瓦时提高2分钱。
以上跨省(区)送电中,网对网送电价格提价额全部用于解决火力发电企业燃料成本增支问题。
三、电网经营企业对电力用户的销售电价暂不做调整。电网企业因上网电价提高而增加的购电成本支出,纳入下次销售电价调整统筹解决。
四、各电网经营企业和发电企业要严格执行国家电价政策,不得擅自提高或者降低国家规定的电价水平。同时,要进一步加强管理,挖潜降耗,保证正常生产经营,确保电力供应安全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