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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卫生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50、卫生事业单位要根据有关政策规定,按照核准的岗位总量、结构比例、最高等级,自主设置本单位的具体工作岗位,明确岗位等级,根据岗位职责任务和任职条件自主聘用人员。
  51、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各卫生事业单位在岗位设置和岗位聘用工作中,要坚持原则,坚持走群众路线,不得违反规定突破现有的职务数额,不得突击聘用人员,不得突击聘用职务。对违反规定、滥用职权、打击报复、以权谋私的,要追究相应责任。对不按政策规定进行岗位设置和岗位聘用的单位,不予认定岗位等级、不予审批工资。情节严重的,对相关领导和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或纪律处分。
  52、有条件的地区和单位要建立岗位设置管理信息数据库,运用计算机信息化技术,提高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工作的信息化、规范化水平。
  53、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54、本实施细则由省卫生厅负责解释。

  附表一:《河北省卫生事业单位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结构比例控制标准》
  附表二:《河北省卫生事业单位工勤技能岗位结构比例控制标准》
  附表三:《河北省事业单位特设岗位审核表》;
  附表四:《河北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审核表》;
  附表五:《河北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变更表》;
  附表六:《河北省事业单位岗位聘用结果审核备案表》;
  附表七:《河北省事业单位聘用人员花名册》

  附表一:河北省卫生事业单位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结构比例控制标准

机构类别

高级(%)

中级(%)

初级(%)

正高级(%)

副高级(%)

医院

三级

≤10

≤25

≤35

≥30

二级

≤5

≤20

≤40

≥35

一级

≤2

≤13

≤40

≥45

疾病预防控制、医疗保健、血液中心(站)、药品检验

省属

≤10

≤25

≤35

≥30

市属

≤5

≤20

≤40

≥35

县属

≤2

≤13

≤40

≥45

城市社区卫生服务

中心(站)

≤2

≤13

≤40

≥45

农村乡镇卫生院

 

≤10

≤35

≥55


  注:省属三级甲等医院及省级医学重点学科单位,高级比例可增加10%(其中:正高级占2.9%,副高级占7.1%);市属三级甲等医院高级比例可增加5%(其中:正高级占1.45%,副高级占3.55%);二级甲等医院高级比例可增加3%(其中:正高级占0.6%,副高级占2.4%)。

  附表二:河北省卫生事业单位工勤技能岗位结构比例控制标准

机构类型

技术工岗位(%)

一级、二级 岗位

三级 岗位

四级 岗位

五级 岗位

医院

三级

≤7%

≤38%

≤50%

≥5%

二级

≤6.5%

≤35%

≤50%

≥8.5%

一级

≤6%

≤32%

≤50%

≥12%

疾病预防控制、医疗保健、血液中心(站)、药品检验

省属

≤6.5%

≤35%

≤50%

≥8.5%

市属

≤6%

≤32%

≤50%

≥12%

扩权县

≤5.8%

≤30%

≤50%

≥14.2%

其他县

≤5.5%

≤30%

≤50%

≥14.5%

其他卫生医疗机构

≤5%

≤25%

≤50%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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