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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卫生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不区分正副高的,暂按现行专业技术职务有关规定执行。
  12、卫生事业单位中,正高级卫生专业技术岗位名称为特级主任医(药、护、技)师岗位、一级主任医(药、护、技)师岗位、二级主任医(药、护、技)师岗位、三级主任医(药、护、技)师岗位,分别对应一至四级专业技术岗位;副高级卫生专业技术岗位名称为一级副主任医(药、护、技)师岗位、二级副主任医(药、护、技)师岗位、三级副主任医(药、护、技)师岗位,分别对应五至七级专业技术岗位;中级卫生专业技术岗位名称为一级主治(主管)医(药、护、技)师岗位、二级主治(主管)医(药、护、技)师岗位、三级主治(主管)医(药、护、技)师岗位,分别对应八至十级专业技术岗位;初级卫生专业技术岗位名称为一级医(药、护、技)师岗位、二级医(药、护、技)师岗位和医(药、护、技)士岗位,分别对应十一至十三级专业技术岗位。
  13、卫生事业单位根据单位的功能、规格、隶属关系,按照《河北省卫生事业单位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结构比例控制标准》(附表一),确定本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的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
  14、卫生事业单位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内部不同等级之间的结构比例为:二级、三级、四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1:3:6,五级、六级、七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2:4:4,八级、九级、十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3:4:3,十一级、十二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5:5。
  15、卫生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的最高等级岗位设置,原则上省属事业单位可设至专业技术二级岗位,设区市、县(市、区)属事业单位可设至专业技术三级岗位。
  16、设区市、县(市、区)属卫生事业单位确需设置专业技术二级岗位,须按照规定的程序报省人事厅核准。核准后本单位专业技术三级岗位的数量应相应减少。
  17、卫生专业技术岗位是卫生事业单位的主系列岗位,其他需要设置的专业技术岗位为辅系列岗位。辅系列岗位的等级设置一般应低于主系列岗位的等级。
  (三)工勤技能岗位等级设置
  18、工勤技能岗位分为技术工岗位和普通工岗位。技术工岗位分为5个等级,由高到低分为一至五级:高级技师、技师、高级工、中级工、初级工,依次分别对应一至五级岗位;普通工岗位不分等级。
  19、卫生事业单位根据单位的功能、规格、隶属关系,按照《河北省卫生事业单位工勤技能岗位结构比例控制标准》(附表二),确定本单位工勤技能岗位的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
  20、工勤技能岗位的一级、二级岗位主要在专业技术辅助岗位承担技能操作和维护职责等对技能水平要求较高的领域设置。
  (四)特设岗位设置
  21、特设岗位是卫生事业单位根据事业发展聘用急需的高层次人才等特殊需要,经批准设置的工作岗位,是卫生事业单位中的非常设岗位。特设岗位不受事业单位岗位总量、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限制,在完成工作任务或特殊情况消失后,按照管理权限予以核销。特设岗位的等级根据具体情况确定,特设岗位聘期最长不超过3年。
  22、需要设置特设岗位的,由单位提出申请,填写《河北省事业单位特设岗位审核表》(附表三),经主管部门审核后,分别报设区市以上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核准。特设岗位设置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承担国家或本省重大医疗卫生项目或课题,本单位人员难以满足工作需要,需引进高层次人才的;
  (2)引进的经国家人事部批准的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享受国务院颁发的政府特殊津贴人员、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以及省(部)级有突出贡献专家和省新世纪“三三三人才工程”第一层次人员等急需高层次人才,本单位相应等级岗位无空岗的;
  (3)其他确需设置的。
  五、岗位基本条件
  (一)岗位基本条件
  23、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基本条件,主要根据岗位的职责任务和任职条件确定。三类岗位的基本任职条件是:
  (1)遵守宪法和法律;
  (2)具有良好的品行和医德医风;
  (3)具备岗位所需的专业、能力或技能条件;
  (4)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二)管理岗位基本条件
  24、管理岗位基本条件除符合第23条规定外,还须符合下列条件:
  (1)五级职员岗位须在六级职员岗位上工作满两年以上,一般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
  (2)六级职员岗位须在七级职员岗位上工作满三年以上,一般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
  (3)七级、八级职员岗位须分别在八级、九级职员岗位上工作满三年以上,一般应具有中专以上文化程度。
  (4)九级职员岗位须在十级职员岗位上工作满三年以上,一般应具有中专及以上文化程度。
  (三)专业技术岗位基本条件
  25、专业技术岗位基本条件除符合第23条规定外,还须符合国家和本省现行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的有关规定。
  26、实行职业资格准入控制的专业技术岗位的基本条件,应包括准入控制的要求。
  27、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内部不同等级岗位的具体任职条件,由单位根据实际工作需要,结合岗位的职责任务、专业技术水平要求等因素研究确定,但不得低于国家和省规定的基本任职条件。
  (四)工勤技能岗位基本条件
  28、工勤技能岗位基本任职条件除符合第23条规定外,还须符合下列条件:
  (1)一级、二级工勤技能岗位,须在本工种下一级岗位工作满五年,并分别通过高级技师、技师技术等级考评。
  (2)三级、四级工勤技能岗位,须在本工种下一级岗位工作满五年,并分别通过高级工、中级工技术等级考核。
  (3)学徒学习期满和工人见习、试用期满,通过初级工技术等级考核后,可确定为五级工勤技能岗位。
  六、岗位设置的程序
  29、卫生事业单位岗位设置遵循以下程序:
  (1)制定岗位设置方案,填写《河北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审核表》(附表四);
  (2)按程序报主管部门审核,设区市以上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核准;
  (3)在核准的岗位总量、结构比例、最高等级限额内,制定岗位设置实施方案;
  (4)岗位设置实施方案在广泛征求职工意见的基础上,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讨论,单位领导人员集体研究通过;
  (5)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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