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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开展奥运期间价格监测工作的通知

  (二)报送要求。
  1.各区县发展改革委应于3月10日前将本部门主管价格监测工作的负责人和联络员名单及联系电话(含手机)报市价格监测中心。
  2.各区县发展改革委按照本通知要求,尽快确定监测点和监测品种,并于3月25日前报送市价格监测中心,经审核同意后实施。
  3.各区县发展改革委应于采价次日将所采价格和文字材料报送市价格监测中心。价格变动幅度较大或超过20%的,须在备注栏中说明变动原因,如遇市场异常价格变动,要及时报送市发展改革委。
  四、工作要求
  (一)各级价格监测部门和报送单位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确保填报数据真实、准确、及时,同时对于漏报、瞒报和报送虚假情况等问题,要视造成不良后果程度追究有关负责人及责任人的责任。
  (二)市、区县价格监测部门要继续实行值班制度,保证价格监测数据传输渠道的畅通。各级价格监测主管领导及采报价人员要保证24小时手机畅通。
  (三)各区县发展改革委积极组织,妥善安排价格监测人员,确保人员到岗到位。

  二○○八年三月七日

  附件:
  奥运期间商品服务价格监测报表(样表)

  报送单位名称:
  监测点:
  监测点地址:
  采价日期:
  填报人:          联系电话:

项目名称

标准等级

单位

当日价格

比上期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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