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河北省人间传染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
或样本运输及其实验活动审批和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冀卫科教〔2008〕15号)
各市卫生局、扩权县(市)卫生局,省直各医疗卫生单位,各高等医学院校,华北石油管理局卫生处:
为加强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规范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根据国务院《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卫生部《
可感染人类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运输管理规定》、《
人间传染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和实验活动生物安全审批管理办法》、《
消毒管理办法》和《实验室生物安全通用要求》等,我厅组织专家制订了《河北省人间传染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运输及其实验活动审批和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本单位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河北省人间传染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运输及其实验活动审批和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二OO八年八月五日
附件:
河北省人间传染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
或样本运输及其实验活动审批和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人间传染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的运输及实验活动,依据国务院《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和卫生部《
可感染人类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运输管理规定》、《
人间传染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和实验活动生物安全审批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从事人间传染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或疑似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运输及其实验活动的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