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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河北省二级生物安全实验室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第九条 设立的二级生物安全实验室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根据实验室所属法人机构的职能,合法从事与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样本有关的研究、教学、检测、诊断、保藏及生物制品生产等活动,并符合有关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
  (二)实验室的生物安全防护水平与所从事的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相适应,符合《名录》对生物安全防护水平的要求;
  (三)必要时,工程质量验收合格;
  (四)实验室应当具备与所从事的实验活动相适应的实验设施、设备及防护措施;
  (五)从事实验室活动的人员应当参加生物安全培训并取得上岗资格;
  (六)应当明确实验室的职能、工作范围、工作内容和所从事的病原微生物种类;对所从事的病原微生物应当进行危害性评估,制订生物安全防护方案、实验方法及相应标准操作程序(SOP)、意外事故应急预案及感染监测方案等;
  (七)应当建立持续有效的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体系及完善的管理制度。
  第十条 二级生物安全实验室评价检查申请受理:
  (一)省卫生厅受理市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血液中心、三级甲等医院、市级传染病医院和省直相关单位的申请;
  (二)设区市卫生局受理辖区内其它相关单位的申请。
  第十一条 申请进行二级生物安全实验室评价检查,应当依据管理权限向省、设区市卫生主管部门提交以下资料:
  (一)二级生物安全实验室检查评价申请表;
  (二)实验室所属法人机构的法人资格证书;
  (三)必要时,工程质量验收合格的相关证明材料;
  (四)实验室人员名单,实验室人员取得的生物安全岗位培训证书及所在单位颁发的上岗证书;
  (五)实验室职能报告(包括工作范围、工作内容等),拟从事实验活动的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名单及危害性评估报告、实验内容及相应标准操作程序(SOP)、生物安全防护方案、意外事故应急预案、暴露及暴露后监测和处理方案等;
  (六)实验室的生物安全管理文件、实验室安全手册和其它相关文件;
  (七)实验设施、设备清单;
  (八)个体防护设备、用品清单。
  第十二条 受理部门对申报资料进行审查后,应当组织专家进行现场生物安全评估和技术论证,并写出《二级生物安全实验室评价检查报告》,评审结论分为:符合、基本符合、不符合三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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