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河北省二级生物安全实验室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冀卫科教〔2008〕16号)
各市卫生局、扩权县(市)卫生局,省直各医疗卫生单位,各高等医学院校,华北石油管理局卫生处:
为加强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规范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根据国务院《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卫生部《
人间传染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和实验活动生物安全审批管理办法》、《
消毒管理办法》和《实验室生物安全通用要求》等文件精神,组织专家制订了《河北省二级生物安全实验室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本单位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河北省二级生物安全实验室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二OO八年八月五日
附件:
河北省二级生物安全实验室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规范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依据国务院《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卫生部《
人间传染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和实验活动生物安全审批管理办法》、《
消毒管理办法》和《实验室生物安全通用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从事与人体健康有关的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的二级生物安全实验室规范化管理,及对其从事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中在二级生物安全实验室操作的病原微生物范围是指
卫生部颁布的《人间传染的病原微生物名录》(以下简称
《名录》)中公布的第三类病原微生物、按照第三类管理的病原微生物,临床和现场未知样本,以及其它未列入
《名录》的与人体健康有关的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或者疑似致病性病原微生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