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镇)卫生院要加强医德医风教育和精神文明建设,引导广大医疗卫生工作者,恪守服务宗旨,增强服务意识,努力提高医疗技术服务水平和服务质量,为广大农民提供质量优良、价格合理的医疗服务。并通过良好服务,促进乡(镇)卫生院自身建设和发展。
四、实施办法与步骤
(一)创建活动以县(市)为单位开展,为期三年,分年度实施。2008年启动,截止到2010年底,全省共有85%的县(市)达到标准化、规范化乡(镇)卫生院示范县(市)标准。2008年各市选择2个县(市)先行试点,2009年底各市标准化、规范化乡(镇)卫生院示范县(市)达到45%,2010年底达到85%。
(二)2008年8月底以前,省卫生厅制定下发《河北省乡(镇)卫生院基本设施、设备、人员配备标准》、《河北省乡(镇)卫生院规范化管理标准》,2008年底前下发《河北省标准化、规范化乡(镇)卫生院示范县(市)考核评估标准》。
(三)2008年9月1日开始,各地根据本实施方案和年度实施计划,启动创建标准化、规范化乡(镇)卫生院示范县(市)活动。
(四)标准化、规范化乡(镇)卫生院示范县(市)的考核评估,采取逐级申报的方法进行。2008年确定的示范试点县(市)于2009年2月底以前,2009年、2010年的示范县(市)于当年10月底以前,由各市卫生局在县(市)卫生局申报的基础上,按照《河北省标准化、规范化乡(镇)卫生院示范县(市)考核评估标准》,对辖区内申报的示范县(市),逐一进行考核评估,考核评估结果分别于2009年3月10日前和2009年、2010年11月10日前上报省卫生厅农村与基层卫生管理处,并向省卫生厅提出复核评估的书面申请,由省卫生厅组织复核评估。省卫生厅复核后,对达到创建标准的县(市)予以命名表彰。
五、保障措施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乡(镇)卫生院是农村医疗卫生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农村三级医疗预防保健网的枢纽,在保护和增进农民健康、促进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等方面具有重要作用。各地要从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高度,充分认识开展创建标准化、规范化乡(镇)卫生院示范县(市)活动,对于加快农村卫生服务体系建设,促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健康发展,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要意义。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把这项工作作为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重要举措,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和工作目标,做到领导负责,分工明确,责任到人,狠抓落实。
(二)制定规划,认真组织实施。各市卫生局要根据本实施方案,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创建实施计划、保证措施和检查考核制度,创建实施计划要报省卫生厅农村与基层卫生管理处备案。各地在开展创建活动中,要扎实工作,注重实效,防止形式主义,确保创建活动取得实实在在的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