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创建标准化、规范化乡(镇)卫生院示范县(市)实施方案》的通知
(冀卫农基〔2008〕20号)
各市卫生局: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进一步加强乡(镇)卫生院标准化建设和规范化管理,提高乡(镇)卫生院服务水平和管理能力,全面落实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职能,为广大农村居民提供安全、有效、方便、价廉的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河北省创建标准化、规范化乡(镇)卫生院示范县(市)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积极组织开展创建活动。
附件:1.河北省创建标准化、规范化乡(镇)卫生院示范县(市)实施方案
2.河北省创建标准化、规范化乡(镇)卫生院示范县(市)实施规划
二OO八年九月一日
附件1:
河北省创建标准化、规范化乡(镇)卫生院示范县(市)实施方案
为落实党的“十七大”提出的“人人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和使全体人民“病有所医”的目标任务,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进一步加强乡(镇)卫生院标准化建设和规范化管理,满足广大农村居民的医疗卫生服务需求,省卫生厅决定用三年时间,在全省开展创建标准化、规范化乡(镇)卫生院示范县(市)活动,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以农村卫生工作为重点,以创建活动为载体,以加强乡(镇)卫生院基础设施建设和人员队伍建设为基础,以深化乡(镇)卫生院运行机制改革为动力,改善农村医疗卫生服务条件,提高乡(镇)卫生院服务水平和管理能力,全面落实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职能,支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建设和发展,为广大农村居民提供安全、有效、方便、价廉的基本医疗卫生服务。
二、创建目标
通过加强乡(镇)卫生院设施、装备、人才、技术、管理等配套建设,实现基本设施齐全、人员配置合理、服务功能完善、规章制度健全,监督管理规范。从2008年开始,到2010年全省85%以上的县(市)达到示范县(市)标准。
三、创建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