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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盘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六盘水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统筹补偿实施方案的通知

  (一)各县、特区、区要根据农民的就医需求,将审查合格的医疗机构(含民营医疗机构)作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机构。定点医疗机构的审批监管按《六盘水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试行)》执行。
  省级、市级定点医疗机构以及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由各县、特区、区合作医疗管理经办机构结合当地实际进行初步确认,初步确认结果报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领导小组办公室,经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后由市卫生局确定。
  村级定点医疗机构的申报审批要全面放开,由乡(镇)合作医疗管理经办机构审核,报县(特区、区)合作医疗管理经办机构批准。
  各县、特区、区及各乡(镇)要加强与周边地区医疗机构的联系,互相认可农民住院就诊的各种凭证,方便农民就近看病就医。各县、特区、区要把民营医疗机构纳入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引入竞争机制,发展非公经济。在本地农民工集中打工生活的城镇地区,各地要积极与当地合作医疗管理部门协商,在该地确认农民工就诊定点医疗机构,方便农民工看病就医。
  (二)参合农民在全市范围内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就诊,实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证》“一证通”制度,患者就医无需办理转院手续,医疗费用实行现场减免。住院补偿费用由接诊医疗机构垫付后在当地合作医疗管理经办机构审核报销,年底由患者所在县(特区、区)合作医疗管理经办机构结账核销划账。市级定点医疗机构必须实行现场减免,由医疗机构先行垫付,补偿报销由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领导小组办公室安排参合患者所在地的县(特区、区)合作医疗管理经办机构进行审核,各地根据审核结果于当月内将补偿资金拨付给垫支的市级定点医疗机构。
  (三)统筹补偿费用的拨付程序和审核时限:
  1.拨付程序:村级定点医疗机构的村卫生员为农民门诊看病垫支的费用以及外出打工和转院病人住院费在1000元以下(不含1000元)的,由乡(镇)合作医疗管理经办机构进行审核,根据乡(镇)合作医疗管理经办机构审核结果到本乡(镇)卫生院领取补偿费用。
  乡(镇)合作医疗管理经办机构要及时将有关材料报送县(特区、区)合作医疗管理经办机构,合作医疗管理经办机构要及时拨付补偿费用给乡(镇)卫生院。如乡(镇)卫生院无力垫付村医门诊和转诊转院费用的,合作医疗管理经办机构可根据实际情况先预支部分资金给卫生院周转。县(特区、区)合作医疗管理经办机构要加强管理,确保资金使用安全,对乡(镇)合作医疗管理经办机构每月报送的审核结果要严格审查把关,对审核不严格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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