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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盘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六盘水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统筹补偿实施方案的通知

  八、补偿的有关规定
  (一)放弃二孩生育指标并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家庭和二女孩绝育户家庭成员(指父母及子女)住院报销补偿比例在原基础上提高15%,由当地人口计生部门提供相关证明,合作医疗管理经办机构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证》上加盖公章作为报销凭证。
  (二)在各级定点医疗机构中使用中药饮片(含经批准的中药院内制剂)和中医诊疗项目,产生的医药费用占患者住院总费用的70%以上的,报销补偿比例提高5%。
  (三)在开展“降低孕产妇死亡率和消除新生儿破伤风项目”的县(特区、区),孕产妇住院分娩要先执行项目规定的补助政策后,才能按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有关政策给予补偿。
  (四)有孕产妇的家庭可以提前为未出生的孩子缴纳参合资金。新生儿从出生之日起即可享受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政策。筹资时未出生但父母已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统筹的新生儿在出生后42天内(含42天)因疾病住院所发生的医药费可纳入住院补偿,超过42天所发生的医药费用不予补偿。
  (五)患结核病的应在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其医药费用先执行结核项目规定的补助政策后,才能按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有关政策进行补偿,在非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所产生的费用(危重病人抢救费用除外)不予补偿。
  (六)狂犬病疫苗注射及其他无人承担责任的外伤性疾病,须当地公安机关或乡、村级组织出具无人承担责任的调查证明,经当地合作医疗管理经办机构审核认可后方能进行补偿。
  (七)慢性病的确诊应由县级和市级医疗机构来出具诊断证明,经县级合作医疗管理经办机构审查登记备案,并在患者所在乡、村、组三级进行公示,然后才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证》上加盖公章。县级合作医疗管理经办机构要每年将患者病情变化进行复查复核,变更登记。
  (八)各县、特区、区必须严格执行省卫生厅下发的《基本用药目录》,《基本用药目录》外用药费用由患者和医疗机构承担。各级定点医疗机构《基本用药目录》外用药费用占总药费用的在以下比例内,经患者签字认可的,费用由患者自行承担:乡镇卫生院不超过5%、县级医院不超过15%,市级以上医院不超过25%;超过比例部分即使患者签字认可,也要由医疗机构承担。如特殊病情需要使用特殊材料及特殊药品,由患者住院的医疗机构报请当地合作医疗管理经办机构审核批准后,纳入住院统筹报销补偿范围。
  九、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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