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从2008年起,住院补偿统筹金额为筹资总额的75%。住院报销不分医疗机构级别统一设起付线为50元,以家庭成员为单位计算,全年最高封顶线为5万元,费用超过5万元的特殊疾病视资金的使用情况实施二次补偿。
(二)参合农民患者住院医疗总费用在2万元以内(含2万元)的,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1.省内定点医疗机构补偿比为:乡级为80%,县级为65%,市级为50%,省级为40%。
2.经合作医疗管理经办机构同意转诊的和外出打工经过报告的,在市外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就诊治疗的补偿比例为40%,未经同意转诊或外出打工未报告的补偿比例为30%。
3.市外营利性医疗机构就诊治疗的补偿比例统一为20%。
4.市内民营定点医疗机构就诊治疗的补偿比例统一为65%。
(三)参合农民患者住院医疗总费用在2万元以上(不含2万元)的,必须在县级以上(含县级)的非营利性定点医疗机构就诊治疗,补偿比例统一为80%。乡级定点医疗机构及民营定点医疗机构收治的患者,如果预计治疗费用要超过2万元的,要及时将其转诊治疗。
(四)各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补偿中必须严格执行限价管理、因病施治、合理用药,乡级定点医疗机构(含民营)每日每张处方药品费用不超过80元,县级定点医疗机构(含民营)每日每张处方费用不超过120元,市级定点医疗机构每日每张处方不超过200元。如特殊病情需要使用特殊药物的,由患者住院的医疗机构报当地合作医疗管理经办机构审核批准,纳入住院统筹补偿报销范围。
七、补偿范围
在原有规定的基础上,将以下疾病纳入补偿范围:
(一)自然疾病。
(二)下列慢性疾病:
1.恶性肿瘤;
2.原发性高血压(合并有心、脑、肾损害);
3.冠心病;
4.糖尿病;
5.慢性肾功能衰竭;
6.慢性病毒性肝炎;
7.脑卒中(脑出血、脑栓塞、脑血栓、脑瘫);
8.系统性红斑狼疮;
9.白血病(含再生障碍性贫血);
10.股骨头坏死;
11.肺心病;
12.肺结核伴并发症;
13.帕金森氏综合症;
14.甲亢;
15.支气管哮喘;
16.精神分裂症;
17.风湿性心脏病;
18.癫痫;
19.肝豆状核变性;
20.失代偿期肝硬化。
(三)恶性肿瘤放化治疗、慢性肾功能不全透析治疗、器官移植抗排治疗、孕产妇分娩和新生儿疾病筛查。
(四)狂犬病疫苗注射及无他人承担责任的外伤疾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