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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盘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六盘水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统筹补偿实施方案的通知

  (一)从2008年起,住院补偿统筹金额为筹资总额的75%。住院报销不分医疗机构级别统一设起付线为50元,以家庭成员为单位计算,全年最高封顶线为5万元,费用超过5万元的特殊疾病视资金的使用情况实施二次补偿。
  (二)参合农民患者住院医疗总费用在2万元以内(含2万元)的,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1.省内定点医疗机构补偿比为:乡级为80%,县级为65%,市级为50%,省级为40%。
  2.经合作医疗管理经办机构同意转诊的和外出打工经过报告的,在市外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就诊治疗的补偿比例为40%,未经同意转诊或外出打工未报告的补偿比例为30%。
  3.市外营利性医疗机构就诊治疗的补偿比例统一为20%。
  4.市内民营定点医疗机构就诊治疗的补偿比例统一为65%。
  (三)参合农民患者住院医疗总费用在2万元以上(不含2万元)的,必须在县级以上(含县级)的非营利性定点医疗机构就诊治疗,补偿比例统一为80%。乡级定点医疗机构及民营定点医疗机构收治的患者,如果预计治疗费用要超过2万元的,要及时将其转诊治疗。
  (四)各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补偿中必须严格执行限价管理、因病施治、合理用药,乡级定点医疗机构(含民营)每日每张处方药品费用不超过80元,县级定点医疗机构(含民营)每日每张处方费用不超过120元,市级定点医疗机构每日每张处方不超过200元。如特殊病情需要使用特殊药物的,由患者住院的医疗机构报当地合作医疗管理经办机构审核批准,纳入住院统筹补偿报销范围。
  七、补偿范围
  在原有规定的基础上,将以下疾病纳入补偿范围:
  (一)自然疾病。
  (二)下列慢性疾病:
  1.恶性肿瘤;
  2.原发性高血压(合并有心、脑、肾损害);
  3.冠心病;
  4.糖尿病;
  5.慢性肾功能衰竭;
  6.慢性病毒性肝炎;
  7.脑卒中(脑出血、脑栓塞、脑血栓、脑瘫);
  8.系统性红斑狼疮;
  9.白血病(含再生障碍性贫血);
  10.股骨头坏死;
  11.肺心病;
  12.肺结核伴并发症;
  13.帕金森氏综合症;
  14.甲亢;
  15.支气管哮喘;
  16.精神分裂症;
  17.风湿性心脏病;
  18.癫痫;
  19.肝豆状核变性;
  20.失代偿期肝硬化。
  (三)恶性肿瘤放化治疗、慢性肾功能不全透析治疗、器官移植抗排治疗、孕产妇分娩和新生儿疾病筛查。
  (四)狂犬病疫苗注射及无他人承担责任的外伤疾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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