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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盘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六盘水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十二条 各级政府将补助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并及时拨付到位。

第三章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第十三条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用于支付参保居民符合住院标准的住院、门诊大病和门诊急救医疗费。不设个人账户。
  门诊大病是指:恶性肿瘤、慢性白血病、慢性肾功能衰竭透析治疗、再生障碍性贫血、器官移植术后的抗排异药物、糖尿病(合并心、脑、肾及神经系统慢性病变)、脑卒中后遗症(脑出血、脑栓塞、脑血栓引起)、精神分裂症、肝硬化(肝功能失代偿期)、系统性红斑狼疮、原发性高血压病(合并有心、脑、肾损害)、冠心病(合并心肌梗塞、心力衰竭,严重心律失常、心脏扩大)、支气管哮喘、慢性支气管炎肺气肿(合并肺心病、呼吸衰竭)、甲亢(浸润性突眼、严重心律不齐、心脏扩大、心力衰竭)、血友病、帕金森综合症等。
  第十四条 城镇居民在一个统筹年度内符合基金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设立住院起付标准和最高支付限额。起付标准以上的部分按比例支付。
  (一)住院医疗费用起付标准:
  一级定点医疗机构、50张床位以下医疗机构、乡镇卫生院、社区医疗卫生服务机构起付标准为100元;
  二级定点医疗机构起付标准为300元;
  三级及以上定点医疗机构、异地就医、转往市外就医起付标准为500元。
  低保对象、“三无”人员、丧失劳动能力的重度残疾人、低收入家庭60岁以上困难居民、重度残疾学生和少年儿童起付标准减半。
  (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为4万元。超过最高支付限额的由个人自负。
  第十五条 参保人员的医疗费扣除起付标准金和自负费用后,按以下比例报销:
  一级定点医疗机构、50张床位以下医疗机构、乡镇卫生院、社区医疗卫生服务机构由基金支付70%、个人自付30%。
  二级定点医疗机构由基金支付60%,个人自付40%。
  三级定点医疗机构由基金支付50%,个人自付50%。
  参保人员连续缴费,基金支付医疗费用比例从连续参保的第二年起每年相应提高2个百分点,提高比例最高为10个百分点。
  第十六条 城镇居民参保人员用药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原则上参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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