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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盘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六盘水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

六盘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六盘水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
(市府办发〔2008〕55号)


各县、特区、区人民政府,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中央、省属驻市行政企事业单位:
  《六盘水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第1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六盘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〇〇八年八月十一日

六盘水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切实保障城镇居民的基本医疗需求,构建和谐社会,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需要的社会医疗保险制度,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是指实行政府主导、部门协同、居民缴费和政府补助相结合,筹资和保障水平相一致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
  第三条 建立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坚持以下原则:
  (一)坚持自愿参保的原则;
  (二)坚持家庭缴费、政府补助的原则;
  (三)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
  (四)坚持低水平、广覆盖、保住院和门诊大病的原则;
  (五)坚持市级统筹,属地经办的原则;
  (六) 坚持筹资水平与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以及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适应的原则。
  第四条 不属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中小学阶段学生(包括各类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学校在校学生以及在城镇就学的进城务工人员子女)、少年儿童和其他非从业城镇居民,可以自愿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暂无缴费能力尚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国有、集体困难企业职工和退休人员,可以自愿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今后具备缴费能力的,应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持《六盘水市居(暂)住证》的非从业人员可自愿缴费参保,参保费用全额自付。
  第五条 各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财政部门负责政府补助资金的筹集和拨付;卫生部门负责定点医疗机构医疗行为的监督和管理;教育部门负责中小学生参保登记和基本医疗保险费的代收代缴;公安部门负责参保人员的户籍认定;民政部门负责城市低保人员、“三无”人员、低收入家庭60岁以上困难居民的认定;残疾人联合会负责残疾人员身份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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