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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河北省第四批全国老中医药专家学术经验继承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一)省中医药管理局会同省人事厅、省卫生厅负责河北省第四批全国老中医药专家学术经验继承工作的管理。省中医药继续教育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省中医药继教办)负责日常工作的管理和实施。指导老师所在单位负责本单位继承工作的组织实施和日常管理。若指导老师与继承人不在同一单位,由双方单位协商,明确继承教学管理责任单位,报省中医药管理部门批准。
  (二)继承工作按照统一时间进岗和结业的要求进行。省中医药继教办组织指导老师和继承人签订继承教学协议,并制定继承教学计划。
  (三)继承人自进岗学习之日起,每周跟指导老师临床或实际操作的时间不得少于1.5个工作日,独立从事临床或实际操作的时间不得少于2个工作日。
  (四)继承人在学习期间,不承担行政管理事务,不得接受与继承学习无关的其它任务。
  (五)继承人进岗学习期间,原则上不得中断。对确有特殊原因,中断继承学习时间3个月以上6个月以内者,经省中医药管理管理局批准,可继续学习,并补足其缺少的教学、实践时间;中断学习时间超过6个月的,协议自行终止,停止学习,并追回拨付的经费补贴。
  (六)指导老师在带教期间,每周临床或实际操作带教时间不得少于1.5个工作日,要对继承人撰写的学习心得、临床体会、临床病案进行批阅、指导,批语须在100字以上。
  (七)因指导老师原因不能继续带教情况的处理:
  1、继承人进岗学习时间超过2年半并学有成效者,经省中医药管理局同意,报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批准后,可自行整理、学习和研究指导老师的学术经验,继续完成继承学习任务。
  2、继承人进岗学习时间超过1年者,经省中医药管理局同意,报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批准后,可转跟其他相应专业的指导老师学习,并重新签订继承教学协议,学习时间须延长半年。
  3、继承人进岗学习时间不满1年者,应终止学习。
  (八)继承工作的考核分为平时考核、年度考核和结业考核。
  1、平时考核由指导老师和带教单位负责进行。主要考核继承人平时学习情况、跟师临床和独立临床时间。继承人应认真做好跟师学习笔记,平均每月要撰写一篇不少于1000字的学习心得、临床体会或指导老师的临床(实践)经验整理,交指导老师批阅。
  2、年度考核由省中医药继教办负责。考核时以原始材料为依据,按照统一印制的《年度考核表》规定的内容和要求,逐项检查和考核。并将年度考核结果上报省中医药管理局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年度考核不合格者,应及时予以淘汰。
  六、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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