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数评聘为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老中药专家,并具备指导老师的其他各项条件的,也可作为指导老师的遴选对象。
符合上述条件者,不受年龄限制,曾经担任全国继承工作的指导老师且以往继承人结业考核成绩优秀者可优先考虑。
(二)继承人
继承人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年龄45岁及以下,爱岗敬业,品学兼优,有志于继承、研究和发展老中医药专家学术经验。
2、在中医、中西医结合医疗机构,综合医院以及医药企业从事中医、中药、中西医结合工作,受聘担任主治医师、主管药师等中级专业技术职务满2年。
3、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获得硕士、博士学位者可优先遴选。少数取得大学专科学历,从事中药工作满15年的中青年业务骨干,也可作为继承人的遴选对象。
4、从事中医药临床专业工作累计满8年;或西医院校毕业生,从事医疗专业工作时间累计满8年,其中从事中西医结合工作或中医药工作满4年者(在职西医脱产学习中医或中医临床专业硕士、博士学位期间,其专业工作年限可连续计算)。
5、与指导老师所从事的专业基本对口。
6、不担任行政职务,身体健康,能够保证继承工作教学计划与任务的完成。
7、参与第一、二、三批继承工作的继承人不再作为第四批继承工作继承人遴选对象。
三、遴选程序
(一)指导老师的遴选程序:由符合条件的专家本人申请并填写“第四批全国老中医药专家学术经验继承工作指导老师申报表”,经所在单位推荐后报当地市卫生局,由各市卫生局审核汇总后择优上报省中医药管理局;省直医疗单位审核后可直接报省中医药管理局。省中医药管理局负责组织专家委员会进行评议,审核确定指导老师人选,并在河北卫生信息网上公示7天,无异议后,上报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二)继承人的遴选程序:
1、继承人遴选范围:参加2007年“河北省优秀中医临床人才培养3515项目”结业考试成绩优秀的学员(各市学员名单附后)符合继承人条件的。由指导老师推荐作为继承人的(每名指导老师推荐继承申请人不超过3名)。
2、以上人员均需填写“第四批全国老中医药专家学术经验继承工作继承人申报表”(其中“3515”项目学员不需填写指导老师意见),经所在单位推荐报当地市卫生局,由各市卫生局审核汇总后择优上报省中医药管理局;省直医疗单位审核后可直接报省中医药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