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河北省第四批全国老中医药专家学术经验继承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冀中医药〔2008〕50号)
各市卫生局、省直有关医疗单位:
现将《河北省第四批全国老中医药专家学术经验继承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单位实际情况,认真抓好落实。
本项目由河北省中医药继续教育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省中医药继教办”)具体负责实施,各地、各单位在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可直接与省中医药继教办联系。
联系人:李玲、杨嘉萍
联系电话/传真:0311-85989760、87608523
二OO八年八月二十日
附件1:
河北省第四批全国老中医药专家学术经验继承工作实施方案
为充分发挥名老中医药专家的作用,继承和发扬名老中医药专家的学术思想、临床经验和技术专长,培养造就新一代名中医药专家,根据人事部、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全国老中医药专家学术经验继承工作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国人部发〔2008〕32号文)和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第四批全国老中医药专家学术经验继承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国中医药发〔2008〕7号文)精神,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培养目标
通过继承工作,使继承人在整理、继承老中医药专家的学术经验和技术专长的基础上,发展、创新中医药学术,培养造就一批热爱祖国、热爱中医药事业、中医理论深厚、中医药技术精湛、品德优良、医德高尚的高层次中医药继承创新型人才。
二、遴选条件
(一)指导老师
指导老师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受聘(或返聘)担任主任医师、主任药师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老中医药(含中医、中药、中西医结合、民族医药)专家。
2、从事中医药专业技术工作累计满30年(时间截止到2007年12月底,时间点下同)。
3、有丰富、独到的学术经验和技术专长,是本专业的学科带头人或专科专病的知名专家,医德高尚,在群众中享有盛誉,得到同行公认。
4、身体健康,能够坚持临床或专业实践,原则上不担任行政职务,能够保证继承工作教学计划和带教任务的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