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教学要求
通过继承工作达到下列要求:
1、中医药理论功底更加扎实,中国传统文化知识进一步加强。掌握指导老师指定的古典医籍,领悟古籍精华。
2、基本掌握指导老师的学术经验和技术专长,基本达到指导老师的临床疗效或技能技艺水平,中医临床诊疗水平在原有基础上有较大提高,临床疗效突出。
3、按照中医药学术发展的规律,结合指导老师的学术经验,对本学科领域的某一方面能提出新的见解和新的观点。
4、学习期间在国内外公开发行的期刊(具有国际标准刊号ISSN和国内统一刊号CN)上发表1篇以上继承、总结指导老师学术思想和技术专长的论文。同一指导老师的两名继承人发表的整理或总结指导老师经验和专长的论文不得为同一专题。
5、中医、中西医结合专业继承人结业时应提交由本人独立完成的、能反映指导老师临床经验和专长的体现疾病诊疗全过程的临床医案60份;中药专业继承人结业时应提交反映指导老师加工、炮制、制剂工艺、鉴别经验等方面的特色技艺材料60份。
6、结业时须提交2万字以上的结业论文和2000字的论文摘要。其内容既要体现指导老师的临床(实践)经验和学术思想,又要有继承人自己的创新观察,并具有一定的学术价值和临床(实践)意义。
五、管理考核
(一)省中医药管理局会同省人事厅、省卫生厅负责省第三批继承工作的管理和指导。继承工作的具体实施、日常管理以及继承人集中培训等工作由省中医药继续教育委员会办公室承担(以下简称“省继教办”),省继教办组织指导老师和继承人签订继承教学协议,并制定继承教学计划。
(二)各市卫生局、省直医疗单位负责本地区、本单位继承工作的管理,按照统一时间进岗和结业的要求进行。指导老师所在单位负责本单位继承工作的组织实施和日常管理。若指导老师与继承人不在同一单位,由双方单位协商,明确继承教学管理责任单位,报省中医药管理局批准。
(三)继承人自进岗学习之日起,每周跟指导老师临床或实际操作的时间不得少于1.5个工作日,独立从事临床或实际操作的时间不得少于2个工作日。
(四)继承人在学习期间,不承担行政管理事务,不得接受与继承学习无关的其它任务。
(五)继承人自进岗学习期间,原则上不得中断。对确有特殊原因,中断继承学习时间3个月以上6个月以内者,经省中医药管理局批准,可继续学习,并补足其缺少的教学、实践时间;中断学习时间超过6个月的,协议自行终止,停止学习,并追回拨付的所有经费补贴。
(六)指导老师在带教期间,每周临床或实际操作带教时间不得少于1.5个工作日,要对继承人撰写的学习心得、临床体会、临床病案进行批阅、指导,批语须在100字以上。
(七)因指导老师原因不能继续带教情况的处理:
1、继承人进岗学习时间超过2年半并学有成效者,经报省中医药管理局批准后,可自行整理、学习和研究指导老师的学术经验,继续完成继承学习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