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人事厅、河北省卫生厅、河北省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第三批河北省老中医药专家学术经验继承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市设区人事局、卫生局,省直有关单位:
老中医药专家学术经验继承工作是继承和发扬祖国传统医药学、培养造就高层次中医临床人才和中药技术人才的重要途径,是实施中医药继承教育的重要形式。为做好第三批河北省老中医药专家学术经验继承工作,根据人事部、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全国老中医药专家学术经验继承工作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国人部发〔2008〕32号文)精神,省人事厅、省卫生厅、省中医药管理局共同制定了《第三批河北省老中医药专家学术经验继承工作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单位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河北省人事厅
河北省卫生厅
河北省中医药管理局
二OO八年八月二十七日
第三批河北省老中医药专家学术经验继承工作实施方案
为做好老中医药专家的学术经验和技术专长继承整理工作,省人事厅、省卫生厅、省中医药管理局决定开展第三批河北省老中医药专家学术经验继承工作。计划在全省遴选25名有丰富、独到学术经验和技术专长的老中医药专家为指导老师,选配具有相当专业理论和一定实践经验的中青年业务骨干为他们的继承人,采取师承方式进行培养。为确保继承工作顺利实施,特制定本方案。
一、培养目标
通过继承工作,使继承人在整理、继承老中医药专家学术经验和技术专长的基础上,发展、创新中医药学术,培养造就一批热爱中医药事业、中医理论深厚、中医药技术精湛、品德优良、医德高尚的高层次中医药继承创新型人才。
二、遴选条件
(一)指导老师
指导老师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受聘(或返聘)担任主任医师、主任药师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老中医药(含中医、中药、中西医结合)专家。
2、从事中医药专业技术工作累计满30年(时间截止到2007年12月底,时间点下同)。
3、有丰富、独到的学术经验和技术专长,是本专业的学科带头人或专科专病的知名专家,医德高尚,在群众中享有盛誉,得到同行公认。
4、身体健康,能够坚持临床或专业实践,原则上不担任行政职务,能够保证继承工作教学计划和带教任务的完成。
符合上述条件者,不受年龄限制,曾经担任全国和省内继承工作的指导老师且以往继承人结业考核成绩优秀者可优先考虑。
(二)继承人
继承人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年龄45岁及以下,爱岗敬业,品学兼优,有志于继承、研究和发展老中医药专家学术经验。
2、在中医、中西医结合医疗机构,综合医院以及医药企业从事中医、中药、中西医结合工作,受聘担任主治医师、主管药师等中级专业技术职务满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