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河北省建设厅关于核发《城乡规划监督检查证》有关事项的通知


  三、证件核发程序

  根据《河北省行政执法证件和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证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2007〕第1号)和建设部有关规定,实行法律知识考试与核发《城乡规划监督检查证》挂钩制度。省建设厅统一组织对全省拟申领《城乡规划监督检查证》人员的摸底、考试、认定、发证、公布等工作,设区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部门及所辖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相关工作。具体安排如下:

  (一)摸底报名(6月15日前)。各设区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要组织所辖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将拟申领证件人员的基本情况,按附件一的样式填写,整理出纸质文本后加盖填报部门印章,连同电子文本一并上报由设区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核。设区市城乡规划局要根据证件申领条件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人员的材料汇总后,以县(市)为单位,连同本部门符合条件人员情况,以电子邮件报送省建设厅政策法规处审查。

  (二)专业法考试(7月15日前)。对符合条件的拟申领证件人员,全省统一组织《城乡规划法》知识考试。省建设厅统一命题,实行闭卷考试(有关事项另行通知)。

  (三)审核上报(7月底)。省建设厅将考试合格人员名单通知所在设区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设区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考试合格人员按照附件三至六样式及其填写说明要求填写附表四至六,并在附表四、附表五上粘贴照片,在有关表格上加盖部门印章后以纸质和电子文本形式报送设区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核。设区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后以县(市)为单位,连同本部门申领证件人员情况的纸质和电子文本一并报送省建设厅政策法规处。

  (四)审查发证(8月20日前)。省建设厅对各设区市城乡规划局报送的人员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要求的,核发《城乡规划监督检查证》。

  (五)备案公布(9月10日前)。按照《河北省行政执法证件和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证件管理办法》规定,省建设厅和设区市、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将证件样本、颁证依据、持证人员名单、证件编号、执法类别和使用范围向同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备案;并将持证的人员姓名、证件编号、工作单位、监督检查区域等信息,通过门户网站或有关公共媒体等形式向社会公布,接受人民群众监督。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