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建设厅关于核发《城乡规划监督检查证》有关事项的通知
(冀建法〔2008〕332号)
各设区市城乡规划局:
为加强对城乡规划编制、审批、实施、修改的监督检查,规范监督检查行为,建设部印发《城乡规划监督检查证件管理规定》(建稽[2007]281号,以下简称《规定》),决定自2008年开始,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授权执行城乡规划监督检查公务的人员核发城乡规划监督检查证件。现将《规定》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证件及使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监督检查证件》(下称《城乡规划监督检查证》),是城乡规划督察员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授权执行城乡规划监督检查公务的人员,表明监督检查资格、依法执行公务的法定证件。
鉴于我省的城乡规划督察员,依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派驻城乡规划督察员制度的通知》(办字[2008]16号)的规定,由省人民政府向设区市人民政府、设区市人民政府向县(市)人民政府派出,故我省《城乡规划监督检查证》的发放范围,及其证件职务栏内容的填写,不完全适用《规定》第三条、第六条的规定。对城乡规划督察员核发的《城乡规划监督检查证》,在“职务”一栏填写“城乡规划督察员”。
有关人员持《城乡规划监督检查证》可以从事以下活动:
(一)城乡规划督察员可以持该证,对下级人民政府及其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行政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授权执行城乡规划监督检查公务的人员可以持该证,对下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行政行为,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遵守城乡规划及其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二、证件申领条件
申领《城乡规划监督检查证》的人员需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省建设厅、设区市和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及其直属行政执法机构编制内;
(二)被授权执行城乡规划监督检查公务;
(三)经省建设厅组织的城乡规划法律知识培训考试合格。
除按规定受聘的城乡规划督察员外,编外聘用人员以及合同工、临时工不得申领《城乡规划监督检查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