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负责清理市级统筹前企业形成的基本养老基金、失业保险基金欠费的追缴欠费工作。
(五)加强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管理,确保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人员能够满足社会保险工作的需要。解决好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必要的办公场所、设备设施和工作经费。
(六)加大目标考核力度。县区政府(管委会)应将基金征缴任务、扩大社会保险覆盖面、追缴历年欠费及社会保险待遇按时足额发放等列入政府的目标考核内容,并建立考核激励机制。
六、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财政部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职责
(一)市劳动保障部门是全市基本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审核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的收支预决算,并对预算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管理;统一管理和使用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和失业保险基金。
(二)市财政部门是基本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基金帐户管理和资金监督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会同市劳动保障部门审核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基金收支预决算;负责审核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的基本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基金支出用款计划;及时将资金拨付给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三)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是统筹全市基本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业务经办工作的综合管理机构。具体负责编制全市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预决算并组织实施,同时对县区基本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工作进行管理、监督和指导。并负责组织实施市本级的扩面和基金征缴工作。
七、建立考核机制
(一)考核内容:将基金征缴任务、扩大社会保险覆盖面、追缴历年欠费及社会保险待遇按时足额发放等列入市政府对县区政府(管委会)和市劳动保障部门的目标考核内容。
(二)考核实施:每年由市政府组织市劳动保障和市财政部门对全市基本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工作进行考核。
八、时间要求
(一)各县区在2008年10月15日前,对2008年9月31日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的企业及参保职工进行一次数据的整理和确认,确认工作由县区社保经办机构和企业签字盖章,对个体工商户和社会自由职业人员分别以参保人员进行确认。
(二)在2008年10月15日前,各县区要将9月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的人员基本信息及财政专户余额情况,经县区政府(管委会)确认后上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