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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市级统筹制度的实施意见

安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市级统筹制度的实施意见
(安府办发〔2008〕77号)


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直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根据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市级统筹制度的通知》(黔府办发〔2007〕72号)精神,为进一步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制度体系,增强基金互济和抗风险能力,确保社会保险基金的安全完整和有效监管,结合我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以下简称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作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基本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市级统筹的原则

  市、县区政策统一、责任明确、实行基金预算管理,实现基金集中统一管理和业务分级经办。

  二、基本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市级统筹的目标

  2009年全面实现市级统筹;县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征缴的基金直接划入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开设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收入总户,市级统筹前县区的基金结余纳入全市统一管理。

  三、基本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市级统筹的内容

  (一)调整市、县基金预决算编制方式,由市级统一编制和组织实施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基金收支预结算。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组织县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统一编制全市基本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基金收支预决算,经市劳动保障部门和财政部门审核,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基金收支预决算管理办法由市劳动保障部门和财政部门另行制定。

  (二)统一基本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基金收支管理,即统一征收基金、统一支付待遇、统一管理基金。

  1、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县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全市统一政策、统一制度、统一业务规程征收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

  2、实行市级统筹后,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和失业保险待遇按照国家、省、市统一的政策规定执行,由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县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职责分工负责发放。

  3、实行市级统筹以前县区历年累计的基金结余纳入市级统一管理,并实行过渡期。过渡期内,保留“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基金仍留在原地,最迟在2010年底年全部纳入市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在过渡期内,县区未经市劳动保障部门和财政部门批准不得擅自动用结余基金、债券、有价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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