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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顺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实施细则(试行)

安顺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实施细则(试行)
(安府办发〔2008〕74号 二〇〇八年七月二十四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建立健全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根据《安顺市城镇居民医疗保险试点实施方案》,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是指实行政府主导,部门协同,居民缴费和政府补助相结合,筹资和保障水平相一致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制度。

  第三条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建设,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低水平,广覆盖,逐步提高保障水平;
  (二)家庭(个人)自愿参保;
  (三)家庭(个人)缴费、政府补助、多方筹资;
  (四)建立统筹基金,不建个人账户;
  (五)保住院和门诊特定项目治疗;
  (六)统筹基金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节余;

  第四条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市级统筹,分级管理。

  第五条 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是本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管理和监督检查。县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当地参保居民的医疗保险监督管理。

  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全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协调、指导和管理,以及《社会保障IC卡》的制作。

  县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镇(乡)、街道、社区劳动保障事务所,负责办理当地城镇居民参保登记、申报缴费、费用征收、《社会保障IC卡》的发放、《安顺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证》的填制和发放、以及医疗费用的结算等工作。

  第六条 建立安顺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联席会议制度。市发展改革、劳动保障、教育、民政、财政、卫生、药品监督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做好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工作。

  第七条 建立全市统一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管理信息系统,数据集中管理,经办服务向县区劳动保障事务所、社区延伸,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卫生、财政、劳动保障、民政、人事等部门应落实相关职责,加强社区服务平台建设,提高社区卫生资源的利用效率。二、三级定点医疗机构要充分发挥自身医疗资源优势,积极创造条件,将医疗服务功能向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延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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