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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顺市政府关于做好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工作的意见

  对参保居民,政府每年按人均80元给予补助,在此基础上,对属于低保对象或重度残疾的学生儿童,人均增加20元补助;对其他低保对象、丧失劳动能力的重度残疾人、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人均增加120元补助;对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和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的人员,所需费用由政府全额补助。

  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城镇居民的地方政府补助,由省、市、县区三级政府负担。省政府对我市的补助为35%,市级财政补助比例根据国家制定的补助标准,按照各县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力状况分档确定,具体为:属国家扶持重点县的,补助55%;其余县区补助45%,补助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四)待遇支付。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用于支付参保居民符合规定的住院和门诊特定项目的医疗费用,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为每人每年4万元,起付标准和支付比例按医院等级分别设置。为合理利用医疗资源,对低级别医疗机构的起付标准和支付比例予以倾斜,鼓励参保人员小病进社区、进乡镇医院。建立缴费和待遇挂钩的激励机制,对连续参保缴费满3年及以上的,医保基金支付比例和年度最高支付限额适当增加。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以外的医疗费用,通过补充医疗保险、医疗救助和社会慈善捐助等方式解决。特殊困难群体和大病患者无力负担个人自负医疗费的,由民政部门会同财政、社保部门提出具体救助方案,报市人民政府研究解决。

  三、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管理服务及其他

  (一)基金管理。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纳入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统一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单独列账、独立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挪用,确保基金安全。基金收支和运行情况,每年向社会公布。

  (二)服务管理。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定点医疗机构原则上为全市范围内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与其签定定点服务协议,明确责任、权利和义务,进行规范管理,方便居民就医和报销医疗费用;明确医疗费用结算办法,加强对医疗费用支出的管理。

  (三)就医管理。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就医管理按照国家和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执行,支付范围参照贵州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标准执行;儿童用药标准按劳动保障部《关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儿童用药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7〕37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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