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顺市政府关于做好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工作的意见
(安府发〔2008〕17号)
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直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建立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是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的重大举措,是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关注民生、改善民生,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今年,国家将我市作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扩大试点城市之一,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将此项工作列入“十件实事”。各级各部门要充分认识试点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统筹规划,稳步推进。现结合我市实际,就做好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的基本原则和工作目标
(一)基本原则。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要坚持低水平、广覆盖,根据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各方面的承受能力,合理确定筹资水平和保障标准,重点保障城镇非从业居民住院和门诊特定项目医疗需求,逐步提高保障水平。坚持以家庭(个人)缴费为主,财政给予补助和自愿参保;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
(二)工作目标。2008年6月起在全市范围内启动实施,年底实现保险参保率达50%以上,2009年达80%以上,实现全市城镇非从业居民医疗保险的基本覆盖。建立和完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体系,形成合理的筹资机制、健全的管理体制和规范的运行机制,切实保障城镇非从业居民的基本医疗需求。
(三)统筹层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市级统筹,分级管理。
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范围、筹资水平和待遇支付
(一)参保范围。不属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中小学阶段的学生(包括职高、中专、技校学生)、少年儿童和其他城镇非从业居民以及暂无缴费能力尚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本市国有、集体困难企业职工和退休人员,都可自愿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二)筹资水平。中小学生、少年儿童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每人每年筹资标准为110元,其他城镇非从业居民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每人每年筹资标准为210元。
(三)缴费和补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家庭和个人缴费为主,政府给予适当补助。参保居民按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享受相应的医疗保险待遇,有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对本单位职工家属参保缴费给予补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