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5.2 事发地医疗急救机构是院前急救的骨干力量,各级医院负责后续救治。红十字会等群众性救援组织应积极配合专业医疗救护队伍,开展卫生救护工作。
6.5.3 畜牧部门应当做好动物免疫、检疫、消毒等各项工作。
6.6 治安保障
公安、武警部队承担应急处置治安总体保障任务。制定不同类别、级别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状态下维持治安秩序的行动方案,加强对重点地区、重点场所、重点人群、重要物资和设备的安全保护,依法严厉打击违法犯罪活动。必要时,依法采取有效管制措施,保持社会治安秩序稳定。
6.7 物资保障
市各突发公共事件应对工作的主管部门及各县、区人民政府要做好应急物资的储备工作,建立应急保障物资的储备台账,逐步完善动态物资储备机制和专项调度应急措施,协调应急物资的储存、调拨和紧急供应。其他各相关部门根据需要储存充足的相关应急物资,及时补充和更新常备储存物资。
市发展改革、商务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能分工,负责基本生活用品的应急供应和重要生活必需品的储备、协调和管理工作,确保应急物资和生活用品的及时供应。要掌握本市有关应急物资和生活必需品市场的总需求及储备库存、生产能力和销售、价格的变化情况,切实加强对储备物资和市场价格的监督管理。
6.8 经费保障
6.8.1 要保证所需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准备和救援工作资金。根据有关规定,市人民政府和县区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要在年度预算中以适当比例安排政府预备金,作为公共财政应急储备资金,优先用于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同时,建立快速拨付机制,确保突发公共应急处置工作顺利进行。
6.8.2 全市性重大、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所需经费,按照现行事权、财权划分原则,分级负担。对突发公共事件影响较大的行业、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要及时研究提出相应的补偿或救助政策。要对突发公共事件财政应急保障资金的使用情况和效果进行监管和评估。
6.8.3 鼓励自然灾害易发地区的公民、法人单位和其他组织购买财产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从事高风险经营活动的企业应当购买财产保险,并为其员工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鼓励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包括国际组织)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捐赠和援助。
6.9 社会动员保障
建立和完善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的社会动员机制,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为应对突发公共事件提供物资、资金和人力支援,逐步形成以管理部门、专业队伍为主体,志愿者队伍和社会公益组织为补充,城市居民委员会和农村村民委员会为基础的应急动员机制。
6.10 人员防护保障
6.10.1 各级人民政府要把避难场所建设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及城市总体规划、村镇建设规划,逐步建成一批设施完备、布局科学,能够满足人员紧急疏散的、较大的或永久性的避难基础设施,确保疏散避难人员的生活基本需要。
6.10.2 城市可以与公园、广场等市政公共设施和人防工程的建设、旧城改造相结合,预留避难场所建设场地,完善紧急避难功能,增强应急避难能力,确保避难人员简易食宿、如厕、饮水、医疗的需要。农村可结合本地地形、地貌特点,在方便生活并较为安全的地区开辟临时避难场所。
6.10.3 政府有关部门要为涉险人员和应急救援人员提供符合要求的安全防护装备,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严格按照程序开展应急救援工作,确保人员安全。
6.11 技术储备与保障
市人民政府按照省人民政府的要求,逐步建立统一的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决策指挥系统的信息、技术平台。充分利用现有的政务信息传输系统和政府办公自动化系统,构建统一的、一网多用的政府办公自动化和突发公共事件信息系统。
市科技部门、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组织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的科学研究工作,加强应急技术装备等方面的研究开发,将应急科学研究工作纳入全市科技发展计划予以重点支持,组织开展突发公共事件预测、预防、预警和应急处置等技术的科学研究,不断改进应急技术装备,逐步提高我市应急处置工作的科技水平。
6.12 基本生活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