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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开封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通知

  5.3 保险
  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各保险公司应切实履行保险责任,快速介入、快速勘查、快速理赔。
  5.4 调查与评估
  5.4.1 市应急办会同市政府有关部门、事发地县区人民政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组成调查组,及时组织对突发公共事件的起因、性质、影响、责任、经验教训和恢复重建等问题进行调查和评估,并向市人民政府、市应急委写出书面报告。突发公共事件的责任单位应予以配合。
  5.4.2 突发公共事件调查组认定属于责任事件的,应当对负有责任的单位和个人提出处理意见;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5 恢复重建
  恢复重建工作由事发地县区人民政府负责。事发地县区人民政府没有能力完成恢复重建工作的,可向市人民政府提出申请,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根据调查评估报告和受灾地区恢复重建计划,提出解决建议或意见,按有关规定报经批准后实施。
  5.6 信息发布
  突发公共事件的信息发布应当及时、准确、客观、全面。在事件发生的第一时间要向社会发布简要信息,随后发布初步核实情况、政府应对措施和公众防范措施等,并根据事件处置情况做好后续发布工作。同时,要密切关注国内外关于事件的新闻报道,及时消除媒体中出现的有关不正确信息造成的影响。
  市人民政府负责处置的突发公共事件的信息发布,由市政府办公室会同市政府新闻办公室、牵头处置的市政府主管部门负责。
  市人民政府主管部门负责处置的突发公共事件,由市人民政府主管部门发布有关信息。
  信息发布形式主要包括授权发布、散发新闻稿、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通过市、县主要新闻媒体、重点新闻网站或者有关政府网站发布信息。

6 保障措施



  市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和市总体应急预案的要求,切实做好突发公共事件的各项应急保障工作。
  6.1 通信与信息保障
  6.1.1 市政府办公室负责指导、组织、协调全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通信保障工作,督促、检查市内电信运营企业应急通信工作的落实情况。
  6.1.2 市应急办按照省应急办的规划和要求,组织协调有关部门构建全市统一的突发公共事件应急传输网络,建设互通互联的综合信息交流平台,建立应急通讯联络机制,制作应急有关部门的通讯录,确保应急参与部门之间联络畅通。
  特殊情况下,启动人防指挥通信系统,为应急处置工作提供保障。
  6.2 现场救援和工程抢险装备保障
  6.2.1 各县区人民政府和市各有关部门要建立本地、本系统现场救援和工程抢险装备数据库。数据库应当载明现场救援和工程抢险装备类型、数量、性能、存放位置等。
  6.2.2 应急装备拥有单位应当切实加强维护、保养,科学规划存放地点,确保装备性能完好,并定期进行调试,及时更新补充。执行应急任务时,必须对现场救援和工程抢险装备进行必要的检查,并配备专业技术人员跟踪服务。
  6.3 应急队伍保障
  公安、消防、卫生、安全生产监管、环保、水利、河务、农林、畜牧、地震等应急任务繁重的部门和建筑施工、电力、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等高危行业、企业,组建相应的专业或预备应急队伍,增强应急实战能力;充分发挥解放军、武警、预备役部队和民兵等在处置突发公共事件中的骨干作用;发挥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公益团体和志愿者队伍等社会力量的作用。
  6.4 交通运输保障
  6.4.1 公安、交通部门要科学配置和使用应急运输力量,形成快速、高效、顺畅、相互协调支持的应急运输系统。确保抢险救灾物资和人员能够及时、安全送达。
  6.4.2 根据需要和可能,组织开辟便捷应急通道,按照要求优先运送应急救援的人员、物资和装备。
  6.4.3 道路、铁路、桥涵等设施受损时,有关部门或当地人民政府应当迅速组织力量进行抢修。
  6.5 医疗救护和卫生防疫保障
  6.5.1 卫生部门加强公共卫生体系建设,充分发挥疾病控制监测网络的优势,研究制定适应不同类别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准备措施、医疗救护队伍和医疗设施、药品的应急调度方案,确保有效实施现场救治、防疫防病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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