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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开封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通知

  (6)人员疏散和安置:由民政、公安、建设、人防等部门负责人员紧急疏散和安置工作。必要时采取强制疏散措施,并保证被疏散人员的基本生活。
  (7)社会动员:由事发地人民政府动员组织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社会志愿人员参与应急处置工作。
  (8)物资和经费保障:由市专项应急指挥机构和发展改革、财政等部门负责调集或征用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机构的应急物资、设备、房屋、场地等。
  (9)应急通信:由市政府办公室组织协调电信运营企业承担应急通信保障工作,确保现场通信畅通。
  (10)生活保障:由事发地人民政府负责应急工作人员必需的食宿等生活保障工作。
  (11)新闻报道:由市政府新闻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制定新闻报道方案,适时向媒体发布事件进展和处置情况,同时向公众做好自救防护等知识宣传。
  (12)涉外工作:由市外侨办、市政府新闻办、市台办等部门负责涉及港澳台和外籍受灾人员的有关事宜,接待港澳台及境外新闻媒体的采访。
  事发地人民政府、市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应服从现场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调配。开封军分区、武警开封支队根据突发公共事件的严重性、紧急程度、影响范围等情况和上级命令、指令,以及市人民政府的请求、要求或决定,参与应急处置工作。
  4.3 扩大应急
  突发公共事件经应急处置,仍无法控制事态且呈扩大、发展趋势时,各专项应急指挥机构或现场指挥部报请市应急委研究采取相应的扩大应急措施;市应急委根据具体情况,迅速协调、调集各种处置预备力量投入处置工作。事态特别严重,需要省或者其他市提供援助的,上报省人民政府或省政府应急领导机构请求支援。
  4.4 应急结束
  4.4.1 各专项应急指挥机构或现场指挥部确认突发公共事件得到有效控制、危害已经消除后,向批准预案启动的市应急委或各专项应急指挥机构提出结束现场应急的报告。市应急委、各专项应急指挥机构综合各方面意见,作出终止总体或专项应急预案的指令,撤销应急现场指挥部,宣布应急结束。必要时,可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发布应急终止消息。
  紧急状态终止的决定以及决定的宣布、公布由有关机关依据法定程序办理。
  4.4.2 各专项应急指挥机构或现场指挥部指定事发地人民政府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1周内向市应急委提交处置情况专题报告,报告内容包括:事件基本情况、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事件处置情况、引发事件的原因初步分析、善后处理情况及拟采取的防范措施等。

5 后期处置

  5.1 善后处置
  5.1.1 事发地市、县区人民政府对在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救援工作中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依法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
  事发地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对征收或征用的土地、房屋、应急物资和设备等予以归还,不能及时归还或者造成损坏的,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予以补偿。
  财政部门根据当地情况,制定具体补偿标准和办法。
  5.1.2 事发地县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有关部门或专业机构进行突发公共事件现场清理工作,使事发现场恢复到相对稳定、安全的基本状态,防止发生次生事件。做好疫病防治和环境污染消除工作,对隐患应当进行监测与评估,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5.1.3 事发地县区人民政府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受灾群众的正常生活。所需救济经费由事发地县区级人民政府财政安排,省、市财政根据情况给予补助,必要时申请中央财政补助。
  5.2 社会救助
  5.2.1 各级人民政府建立健全突发公共事件社会救济救助制度,鼓励和利用社会资源进行救济救助,逐步加大社会救济救助的比重。
  5.2.2 事发地市、县区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做好突发公共事件核实、统计和上报灾情,管理、拨发救灾款物等工作。
  法律、法规对各类灾情上报的主体及程序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5.2.3 事发地市、县区人民政府根据突发公共事件发生范围和影响程度,在本辖区组织救灾捐助活动。必要时,积极争取有关方面的救灾捐助。
  民政部门负责协调、组织救灾捐助工作,并做好捐赠款物的分配、调拨和管理工作。
  5.2.4 事发地县区人民政府教育、卫生、司法部门和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应组织力量,参与突发公共事件必需的社会心理及司法援助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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