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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开封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通知

  重大、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事发地县区人民政府应立即采取措施,启动本级政府应急预案全力进行处置。县区政府主要领导迅速赶赴现场,指挥有关应急救援队伍进行先期处置,控制事态发展,并将事件和先期处置情况按规定立即上报市人民政府及其应急委。根据实际情况,采取下列措施:
  (1)实施紧急疏散和救援行动,组织群众开展自救互助。(2)紧急调配辖区应急资源用于应急处置。(3)划定警戒区域,采取必要强制驱离、封锁、隔离、管制等措施。(4)对现场实施动态监测,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5)向公众发出危险或避险警告。(6)县区人民政府自身无法有效控制事态发展的,及时请求市人民政府直至省人民政府给予支援。
  4.2 市人民政府应急反应
  4.2.1 应急对策
  市应急办、各专项应急指挥机构接到较大、重大、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报告后,根据其性质、危害程度、影响范围和可控性,提出具体应急处置意见报市政府分管副市长,必要时同时报常务副市长、市长以及其他市领导。市应急委综合市应急办、市专项应急指挥机构和事发地人民政府的建议,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如下对策:
  (1)对事发地县区人民政府作出具体的处置指示;责成市政府有关部门立即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
  (2)派出工作组、专家组或有关部门负责同志赶赴事发地进行指导和督查。
  (3)调集专业处置力量和抢险救援物资增援,必要时请求军队和武警部队给予支援。
  (4)市政府分管副市长赴事发地,靠前指挥。必要时,市长亲临一线指挥。
  (5)启动市总体应急预案或相应的专项应急预案,专项应急指挥机构立即开始运作。未设立专项应急指挥机构的,由市应急委或分管副市长负责组织指挥,必要时可成立临时应急指挥机构。
  (6)及时向省人民政府报告。必要时,请求省人民政府或有关厅局给予支援。影响或可能影响其他市、县的,要及时向相关市、县人民政府通报。
  市应急办及时将市应急委决定传达到事发地县、区人民政府、市有关专项应急指挥机构和市政府有关部门,并督办落实情况;加强与事发地和有关方面的联系,掌握事件动态信息,及时向市应急委报告,为市应急委的决策提出参考意见。
  4.2.2 预案实施
  市总体应急预案或专项应急预案启动后,担任指挥长的市长或分管副市长应迅速了解事件基本情况和先期处置情况,组织事发地县区人民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按预案要求研究部署各项行动方案,责成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立即开展应急处置、应急保障等工作,保证组织到位、应急救援队伍到位、应急保障物资到位。
  4.2.3 现场指挥协调
  市应急委、市专项应急指挥机构根据事件的性质、严重程度和应急处置的需要,迅速研究制定各种应急处置行动方案。必要时成立现场指挥部,由市长、常务副市长或分管副市长任指挥长。现场指挥部按行动方案发布命令,调遣应急处置力量并进行明确分工,全面展开各项应急处置工作:
  (1)指挥协调现场抢险救援。
  (2)组织指挥人群疏散、安置。
  (3)维持社会正常生产、生活秩序。
  (4)组织协调有关方面搞好现场应急处置的保障和支援。
  (5)防止事件出现扩大和次生、衍生、耦合事件。
  (6)向市人民政府及时报告事态发展和处置情况。必要时,向省人民政府或省有关部门报告。
  现场指挥部根据应急处置需要可成立若干工作组,并明确牵头单位,分别负责综合协调、抢险救援、医疗救护、卫生防疫、治安警戒、交通管制、应急通信、人员疏散和安置、社会动员、新闻报道、应急物资、经费、生活保障等工作。
  4.2.4 现场处置
  现场处置工作实行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三级联动,参加应急处置工作的驻汴机关、企事业单位等要互相支持,密切配合,按照职责分工,自觉接受统一指挥调遣,积极展开各项应急处置工作:
  (1)综合协调:由市人民政府秘书长或分管副秘书长、主管部门负责人牵头,负责对有关情况和信息进行汇总、处理,协助现场指挥部领导协调各项处置工作。
  (2)抢险救援:由公安、消防、地震、河务、安全生产监管等部门负责,组织专业抢险和现场救援力量,开展现场处置。根据需要,随时调遣后续处置和增援队伍。
  (3)医疗救护和卫生防疫:由卫生、畜牧等部门负责医疗救护、疾病控制、心理救助和人畜间疫情控制工作。
  (4)交通管制:由公安、交通、铁路等部门负责事发地道路、水路或铁路交通管制工作,确保运输畅通。
  (5)治安警戒:由公安部门负责实施现场警戒、封锁、强制驱离、维护治安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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