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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开封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通知

  事发地县区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接报后,按照规定必须上报的,应当在1小时内,向市人民政府或有关职能部门报告,并根据事态发展和处置情况及时续报。事态严重时,应立即向市人民政府直至省人民政府及其应急委报告。
  市人民政府获悉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信息后,在2小时内向省人民政府报告,同时,将情况及时通报相关部门和可能受事件影响的地区。在特殊情况下,市政府有关部门、各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值班领导可在上报市政府的同时向省政府报告。
  法律、法规对报告渠道、时限和程序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2.3 报告内容
  报告内容主要包括:突发公共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信息来源、原因、事件性质、严重程度、动态信息、影响范围、事件发展趋势和已经采取的措施等。
  3.2.4 信息处理
  市应急办负责各县区人民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向市人民政府上报的各类较大、重大、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监测、预警信息和动态信息的接报和处理工作,并向市应急委提出处置建议。
  各县区人民政府和市政府各职能部门获悉较大、重大、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信息后,应立即组织力量到现场复核确认,并及时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同时,根据事件的性质、类别、危害程度、范围、等级和可控情况,提出具体应急处理意见报市人民政府和市应急委。
  3.3 预警
  3.3.1 预警级别
  市人民政府根据市职能部门和县区人民政府的报告,按照突发公共事件可能发生、发展的等级、趋势和危害程度,及时作出预警。
  根据突发公共事件的紧急程度、发展势态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预警级别可划分为一级(特别严重)、二级(严重)、三级(较重)、四级(一般)四个级别,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蓝色标识进行预警。
  各类突发公共事件预警级别的具体界定,由市各专项应急预案予以明确和细化。
  3.3.2 预警研判和发布
  各县区应急领导机构、市各专项应急指挥机构按照各自职责,根据有关规定,对突发公共事件预警级别进行研判,必要时上报省有关部门研判。一般突发公共事件的预警由县区应急领导机构或县区人民政府发布;较重突发公共事件的预警由市应急委或市人民政府发布;严重、特别严重突发公共事件的预警,报省应急委或省人民政府发布。发布突发事件警报的人民政府应根据事态的发展,按照有关规定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并重新发布。
  3.4 预警公告内容
  包括突发公共事件名称、预警级别、预警区域或场所、预警起止时间、影响估计及应对措施、发布机关和时间等。预警公告发布后,预警内容变更的,应当及时发布变更公告。
  法律、法规对预警级别研判和发布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5 预警方式
  突发公共事件预警公告可以通过广播、电视、报纸、通信网络、警报器、城区显著位置的电子显示屏等公共媒体发布和组织人员逐户通知等方式。对特殊人群、特殊场所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公告方式。
  新闻媒体、通信网络、人防和市政管理等单位有责任和义务按要求向社会发出突发公共事件预警公告。
  3.6 预警决定的执行
  事发地进入预警状态后,市突发公共事件相关主管部门和事发地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迅速做好应急准备工作,有关专业应急队伍要进入待命状态。市应急办要进行必要的督促、指导和工作协调,确保预警决定顺利执行。
  对于四级(一般)预警级别的突发公共事件,事发地县区人民政府应及时采取必要的处置措施,控制事态,并做好启动应急预案的准备。市相关专项应急指挥机构协调各有关部门和单位,组织相关应急处置力量,采取必要的处置措施,同时进入应急准备状态。
  对于三级(较重)预警级别的突发公共事件,由市人民政府协调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做好启动市总体应急预案和相关专项应急预案的准备。
  对于二级(严重)、一级(特别严重)预警级别的突发公共事件,市人民政府指挥、协调有关县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应急处置力量进入应急状态,调集、征用所需应急物资和设备;启动总体应急预案和专项应急预案;划定警戒区域并采取必要管制措施,向公众发布危险避险警告、转移、撤离或者疏散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员和重要财产,并立即上报省人民政府和省应急委。

4 应急响应

  4.1 事发地县区人民政府应急反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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