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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开封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通知

  2.4 工作机构
  2.4.1 全市各类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工作的主管部门是突发公共事件专项应急处置的日常工作机构,负责组织实施有关突发公共事件的预防、监测、报告、应急处置、善后和灾后重建、应急保障等工作;编制和完善突发公共事件专项和部门应急预案;在事件发生后作为市专项应急指挥部的办公室,按照规定的职责组织实施应急工作。其他各有关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和市人民政府、应急委的要求,分别承担相应协作任务。
  2.4.2 各县区人民政府建立本级政府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的领导和工作机构,并建立或明确应急办事机构,负责本辖区突发公共事件监测、预警、应急处置、善后和灾后重建、应急保障等工作。
  2.5 专家组
  市应急委和各类突发公共事件主管部门根据实际需要聘请相关领域专家,组成市应急专家组,为应急管理提供决策咨询和工作建议,必要时参加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2.6 应急联动机制
  (1)在市应急委的统一指挥和协调下,按照“快速反应、协同应对”的原则,事发地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以及市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应急联动,共同实施应急处置预案。在依靠全市应急救援力量难以有效控制或无法控制事态时,由市应急委及时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商请驻汴部队、武警进行应急增援,必要时报请省应急委增援。
  (2)市突发公共事件主管部门要加强与周边城市在应对突发公共事件方面的合作,通过制定相关的联合应急方案或采取其它措施,逐步实现在应对突发公共事件方面的信息快速互递,并建立联合应对和互助机制。
  (3)加快市政府综合应急平台建设,整合利用现有专业系统资源,实现市应急办、各专项应急指挥部、突发公共事件主管部门等有关机构之间的互联互通,建立畅通的应急指挥通信和信息通道。

3 监测、报告、预警

  3.1 监测
  全市各有关职能部门、专业监测机构都要建立健全突发公共事件的常规数据监测、风险分析与分级、监测信息交流等制度和信息监测网络,同时要对重大危险隐患及危害源实施动态监测。按照规定对监测信息进行收集、分析和预测,并及时向市应急办提出相应的处置建议。
  3.1.1 气象、地震、农林、水利、河务、国土资源、建委、城管、消防、安全生产监管、环保、卫生、食品药品监管、畜牧、公安、信访、银监等部门作为突发公共事件信息监测的主要职能部门,要依托自身的基础信息监测网络实施常规信息监测和收集。
  3.1.2 市各专项应急指挥机构建立突发公共事件常规数据库,各有关单位应无偿提供有关数据和信息,支持、配合突发公共事件常规数据库建设。常规数据库主要内容包括:
  (1)可能诱发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信息;
  (2)主要危险物质和重大危险源的种类、特性、数量、分布及有关内容;
  (3)潜在的重大安全事故、自然灾害类型及影响区域;
  (4)严重损害社会公众健康的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发生的类型、影响区域及后果;
  (5)城市建成区分布、地形地貌、地质构造、交通和基础设施情况,重要保护目标及其分布,常年季节性的风向、风速、气温、雨量等气象条件,人口数量、结构及其分布;
  (6)应急力量的组成及其应急能力、分布,应急设施和物资的种类、数量、特性及分布,上级救援机构或相邻地区可用的应急资源。
  3.1.3 市人民政府逐步建立以开封市人民政府办公自动化系统为依托,以市应急办为枢纽,以全市值班系统和公安、消防、卫生、气象、地震、防汛、安全生产监管、人防、环保等部门建立的应急信息系统为基础的开封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应急信息管理系统。
  3.2 报告
  3.2.1 报告责任主体
  市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各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各类突发公共事件信息监测和收集机构、其他与突发公共事件发生有密切关系的单位是突发公共事件信息受理和向上级报告的责任主体。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义务向各级人民政府、各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及有关部门报告突发公共事件及其隐患,有权举报不履行或者不按照规定履行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职责的部门、单位及个人。
  3.2.2 报告渠道、时限和程序
  突发公共事件信息监测和收集机构、其他与突发公共事件有密切关系的单位获悉突发公共事件信息后,应当在1小时内向所在地人民政府及有关职能部门报告。获悉突发公共事件信息的其他单位和个人,可通过110、120等常用报警电话,或向当地人民政府特设的统一突发公共事件报警电话报警,或向辖区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报告。接警部门接报后应迅速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及上级有关职能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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