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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开封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通知

  1.4 突发公共事件的分级
  各类突发公共事件根据事件的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划分为一级(特别重大)、二级(重大)、三级(较大)、四级(一般)四个级别。
  重大、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分级标准按照《国务院关于实施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决定》(国发〔2005〕11号)确定的标准执行。较大和一般突发公共事件按照国家有关部门的分级标准执行。法律、法规对有关突发公共事件等级分级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1.5 适用范围
  本预案是开封市应对突发公共事件工作的规范性文件,是指导全市各县区人民政府和各部门做好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依据。适用于开封市行政区域内的一般和较大级突发公共事件的应对工作。凡涉及跨市行政区域或超出我市人民政府处置能力的,或者需要由省级(或省级以上)处置的特别重大和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的应对工作,则依据《河南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进行处置。
  1.6 应急预案体系
  开封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体系主要包括:
  (1)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总体应急预案是市人民政府组织、指挥、协调全市应急工作的整体计划、程序规范,是全市应急预案体系的总纲,由市人民政府制定并公布实施。
  (2)县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按照分类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由各县区人民政府根据开封市总体应急预案制定,报市人民政府备案。
  (3)市突发公共事件专项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主要是市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为应对某一类型或某几种类型突发公共事件而制定的涉及数个部门职责的应急预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4)市突发公共事件部门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是市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它相关部门,根据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职责,为应对突发公共事件制定的预案,报市人民政府备案。
  (5)企事业单位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的应急预案。
  (6)举办大型会展、庆典和文化体育等重大活动,按照“谁主办、谁负责”的原则,由主办单位制定应急预案并报市人民政府备案。
  各类应急预案应根据实际情况变化,由制订部门或单位及时修订;专项预案、部门预案应不断补充、完善。

2 应急组织体系

  2.1 领导机构
  2.1.1 市人民政府设立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应急委),市长任主任,常务副市长任常务副主任,开封军分区司令员、其他副市长任副主任,市政府秘书长、副秘书长,市有关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和武警开封支队负责人为成员。作为本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领导指挥机构,负责统一领导、统一指挥、统一协调全市突发公共事件的应对工作。
  2.1.2 市应急委职责:(1)贯彻执行国家、省有关应急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政策。(2)决定启动和终止开封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3)领导、指挥、协调全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4)领导市各专项应急指挥部、领导小组、委员会(以下简称各专项应急指挥机构)开展应急处置工作。(5)承担省人民政府和省应急领导机构安排的其他应急工作。
  2.2 指挥机构
  依照法律、法规,根据应急处置工作需要,经市人民政府同意设立的市突发公共事件各专项应急指挥机构,是市人民政府、市应急委处置专项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指挥机构,根据职责分工,对全市各项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实行统一指挥、协调。其负责人由分管副市长或相关部门主要领导担任,必要时由市长担任。
  各专项应急指挥机构的职责是:拟订市突发公共事件专项应急预案;贯彻落实市应急委和市人民政府的决定;在突发公共事件预警时,立即指挥进入预警状态;在突发公共事件发生时,迅速成立现场指挥部,负责现场的应急处置工作;决定并公布突发公共事件专项应急处置的具体工作方案;负责专项应急处置的指挥调度工作。
  2.3 办事机构
  市应急委员会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应急办),作为市应急委员会的日常办事机构,设在市政府办公室,履行值守应急、信息汇总和综合协调职责,发挥运转枢纽作用。负责接收和办理向市政府报送的紧急重要事项;督促落实市政府有关决定事项和市政府领导批示、指示精神;指导全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体系、应急指挥信息平台建设;组织编制、修订《开封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组织审核专项应急预案,指导应急预案体系建设;收集突发公共事件信息,组织专业部门和专家对突发公共事件进行调查评估,报告评估结果和预案启动建议;按照市应急委的决定,组织、协调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处置和善后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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