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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开封市市属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

开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开封市市属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
(汴政〔2008〕59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开封市市属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第6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七月七日

  开封市市属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解决市属困难企业退休人员的医疗保障问题,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属困难企业是指市直各有关委、局所管理的国有和集体企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市属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具体包括下列人员:
  (一)2001年我市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建立前依法破产、撤销且没有重组的企业退休人员。
  (二)2001年我市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建立后依法破产、撤销,没有重组且无力按《河南省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意见》(豫政〔1999〕38号)规定一次性缴纳10年基本医疗保险费,又未领取一次性医疗保障金的企业退休人员。
  (三)已停产1年以上、职工连续6个月以上未发工资的市属困难企业退休人员。
  第四条 市属破产企业退休人员的认定,由破产清算组或破产企业主管部门持法院破产裁定书及企业退休人员基本情况等有关材料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提出申请。
  第五条 市属困难企业退休人员的认定,由困难企业持财务报表、职工工资月报表等有关材料,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向市财政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提出申请。
  第六条 市财政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收到申报材料后,会同企业主管部门共同审查核实,作出书面认定结论。经认定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退休人员,由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为其办理参保手续。
  第七条 经认定符合条件的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其医疗保险费按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4.2%筹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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