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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开封市秸秆禁烧与综合利用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七)强化责任追究。各级政府是秸秆禁烧工作的责任主体。要实行县、乡两级干部分片包干责任制,制定完善的考核奖惩办法,严格奖惩措施,强化责任追究。对在秸秆禁烧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和奖励;对焚烧秸秆的,发现一起,查处一起,通报一起;造成严重后果的,追究分包领导和有关人员的责任。对焚烧秸秆的当事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有关规定给予处罚;因焚烧秸秆烧死烧伤树木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森林防火条例》有关规定给予处罚;对故意纵火的,由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五、扶持政策与奖惩措施
  (一)扶持政策。2008年,市财政列支专项资金,用于开展秸秆综合利用和禁烧工作,对实施秸秆机械化还田、保护性耕作、秸秆青贮、秸秆建材、秸秆肥料、秸秆饲料、秸秆气化、生物质能等利用方式的进行资金扶持;扶持资金要统一整合,集中使用,具体办法由市财政局会同市农林局、市畜牧局、市农机局等单位制定并监督实施。
  (二)奖惩措施。市人民政府组织对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和禁烧工作进行检查、考核。对秸秆禁烧期间未出现秸秆焚烧现象的县、区分别给予奖励,对在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人员给予奖励。对全面完成目标任务,本辖区内未着一把火,未冒一处烟,未烧一棵树,经市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领导小组验收认定的先进单位,奖励县政府10万元,奖励区政府5万元。对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综合评比前2名的县区分别奖励2万元和1万元,对后两名的县区分别处罚2万元和1万元,被市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中评出的先进单位,每个单位奖励1万元。
  对各县区每发现1处焚烧秸秆的,市财政扣划县、区政府1万元,焚烧面积超过1亩的,每亩扣划1万元。扣划资金列入财政专户管理,用于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工作。
  对秸秆焚烧面积超过50亩,焚烧点位超过50个的县、区,其县、区长要向市长做出检查,并提交整改措施。秸秆焚烧面积超过10亩,焚烧点位超过10个的乡(镇、办事处),其乡(镇)长、主任向主管市长做出检查,并提交整改措施。
  六、工作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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