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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开封市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申报评定实施意见的通知

开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开封市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申报评定实施意见的通知
(汴政办〔2008〕79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开封市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申报评定实施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八年六月十日

开封市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申报评定
实施意见

  为加强全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规范我市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申报评定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二十二条“国家保护名胜古迹、珍贵文物和其它重要历史文化遗产”及相关法律、法规,依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5〕18号)、《国务院关于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的通知》(国发〔2005〕42号)精神,参照《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申报评定暂行办法》、《河南省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申报评定实施意见的通知》(豫政办〔2006〕104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申报范围
  非物质文化遗产是各族人民世代相承、与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各种传统文化表现形式和文化空间。非物质文化遗产可分为两大类:传统的文化表现形式,如民俗活动、表演艺术、传统知识和技能,以及与之相关的器具、实物、手工制品等;文化空间,即定期举行传统文化活动或集中展现传统文化表现形式的场所,兼具空间性和时间性。
  被国务院批准公布、省人民政府批准公布的国家级、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的为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不再另行申报。
  申请列入开封市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的范围主要包括:
  (一)口头传统。包括作为文化载体的语言,如神话、传说、故事、歌谣等民间文学(口头文学)。
  (二)传统表演艺术。包括传统音乐、舞蹈、美术、戏曲、曲艺、杂技、传统体育与竞技等。
  (三)民俗活动、礼仪、节庆。
  (四)有关自然界、宇宙和社会的民间传统知识和实践。包括天文、地理、历法、气象、农业、生态环境、养生医疗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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