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开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粮食局直属国有粮食非购销企业改革指导意见的通知

  (一)多渠道分流和安置企业富余人员
  1.依据国家有关法规、政策和市粮食局直属国有粮食非购销企业的实际情况,采取积极措施分流富余人员。粮食局直属四个区粮油购销公司在职人员2008年底前实行定员定编,竞争上岗;富余人员全部解除劳动关系。粮油贸易公司现有人员全部解除劳动关系;生命蛋白公司依法实施破产;市挂面厂实行整体转让;市铁北粮油供应站由优势企业实施整体收购;粮油贸易总公司、市第二面粉厂、植物油厂、第一粮油食品厂、第二粮油食品厂等企业盘活资产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歇业退市。第三粮油食品厂可参照国有粮食企业改革模式执行。
  2.分流的富余人员应依据国家有关劳动政策与企业解除劳动合同。企业对其工作年限、经济往来关系等情况进行审核,经审批后办理解除劳动关系手续。对这部分人员要按照政策规定给予经济补偿金。补偿金计算公式为:劳动者解除合同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本人工龄,工龄满6个月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不满6个月的支付半个月工资。劳动者的月平均工资低于企业月平均工资的按企业月平均工资标准支付。企业不在岗人员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执行。补偿金原则上要求用现金一次性支付。在规定期限内办理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手续的职工,企业可根据情况奖励一定数额的再就业扶持基金。逾期办理手续者不再奖励。因公负伤和患职业病人员的经济补偿金按劳动部门政策规定执行。
  3.要制定优惠扶持政策,大力提倡企业干部职工自谋职业、自主创业。企业出售出租的仓房、门店、设备等要优先租售给自谋职业、自主创业人员。企业增加用工时,要优先聘用自谋职业、自主创业人员。
  4.企业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时,企业与职工要结清相互间的资金拖欠。职工拖欠企业的资金款项可抵顶本人的经济补偿金,抵顶后剩余部分由企业依法清欠。企业要缴清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前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5.将分流的富余职工统一纳入当地社会保障体系。
  企业应当积极为解除劳动合同职工享受社会保障提供服务,为分流职工在接续社会保障关系、转移档案关系、享受失业待遇,办理优惠证件等方面提供帮助。
  (二)多方筹措改革资金
  为确保企业改革目标的实现,必须多方努力筹措改革资金,一是积极争取政府扶持。二是动用企业原有积累和清欠资金。三是处理企业闲置资产。四是利用企业土地出让收益。五是其他渠道筹措的资金。筹措来的资金,必须用于解除劳动合同职工的经济补偿金和解除劳动合同人员应补缴的社会保险金及奖励的再就业扶持基金。市粮食局直属国有粮食非购销企业处置资产变现的资金全部由市粮食局监督使用,必要时由市粮食局在直属国有粮食非购销企业范围内统筹安排。
  (三)因企制宜,采取多种形式推进企业产权制度改革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