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经济调节
1.交通规费征稽机构要认真贯彻落实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交通厅《关于降低部分载货类汽车养路费征收标准的通知》(豫发改收费〔2006〕333号)要求,进一步完善包干缴费办法,对具有一定规模的运输企业按规定给予优惠,利用经济调节手段,降低大吨位货车的运输成本。对与《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公布的技术参数不符的改装、改型车辆,按照实际技术参数核定征收吨位。
2.继续推进全国鲜活农产品“绿色通道”建设,对整车装载并合法运输鲜活农产品的车辆,各收费站要严格落实通行费减免的优惠政策,进一步减轻农产品运输车辆的负担。
(四)保障措施
1.加强组织领导。全市治超工作由市政府领导,各县区政府是本行政区域治超工作的责任主体,市、县区级政府分管领导为第一责任人,要按照“力度不减、机构不散、责任不变、措施不松”的原则,继续强化对治超工作的组织领导。
2.加强经费保障。各级政府应把治超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和养路费正常支出范围,满足治超工作需要。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对罚款、收费等票据的监管,切实做好治超资金收缴、拨付工作,保障足额及时到位。
3.优化执法、执收环境。对纠集聚众、蓄意占道、恶意堵车、强行闯关、破坏治超站点设施、以威胁恐吓手段迫使治超人员放行超限超载车辆的暴力抗法者以及黑恶势力,公安机关要依法严厉打击。对参与上述活动的国家机关干部和党员,以及为黑恶势力充当“保护伞”、干扰案件侦破工作的部门和个人,监察部门要予以查处,严肃追究责任。
4.实施责任倒查制度。对查获的非法超限超载车辆,要逐段追究上游检测站和货源装载地责任。对查处的非法改装车辆,要延伸调查追究非法改装企业及相关人员的责任。对非法改装企业属外地管理的,要抄告所属地工商、交通、质量技术监督、公安、发展改革等部门处理。
5.严格规范治超行为。各级执法机构和执法人员要严格执法、规范执法、文明执法,严禁因开展治超工作引发公路“三乱”(乱设卡、乱罚款、乱收费)。要积极主动接受社会和群众的监督,公开举报电话,设立举报信箱和电子邮箱。对举报的案件,必须调查核实;情况属实的,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五)考核奖惩
建立健全治超工作目标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从2008年开始,各级政府层层签订《治超工作目标责任书》,严格落实责任。各级政府要把治超工作列入年度工作重点,确保责任链条连续不断、各项措施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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