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开展治超流动稽查。为及时有效地开展治超工作,对于车辆超限超载重点路段及区域,市政府组织开展流动治超检测工作,检查路线和时间节点及实施方案由市交通、公安、纠风部门根据车辆行驶规律和特点联合编制,以季度为时间段,由市政府批准后统一组织实施,并报省交通、公安、纠风部门备案。流动治超执法队伍由交通、公安部门联合组成,配备专用检测车辆和设备,严格按照职责权限对重点线路及地点超限超载车辆进行检测、查处。
3.强制处理非法改、拼装车辆。对已确认的非法超限超载车辆要实施卸载,并依法予以处罚、记分,严禁以罚代卸。对非法改装车辆(含罐体车辆)要强制消除违法状态,对非法拼装车辆依法予以扣留。对运输不可解体物品的超限车辆,要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办理《超限运输通行证》及《运载超限物品车辆通行证》,对所载货物、路线、时间与证件登记不相符以及涂改、伪造、租借、转让证件的车辆,要责令改正并依法予以处罚。
4.禁止非法超限超载车辆进入高速公路和农村公路。交通管理部门要在高速公路入口采取措施,阻截非法超限超载车辆进入高速公路。县区、乡镇政府等农村公路(县、乡、村道)责任主体要在重要出入口和节点位置设置限宽限高设施,防止超限超载车辆驶入。
5.加强对运输过程的监管。对鲜活农产品运输车辆必须严格按照规定装载;非整车装载鲜活农产品、非法超限超载的运输车辆不得享受“绿色通道”优惠政策。对已行驶在公路上的运输鲜活农产品超限超载车辆,不得滞留、卸载和罚款,但必须对其违法行为进行登记并将违法行为抄告有关执法监管机构。
6.深入打击假冒军警车辆。按照中国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保卫部等五部办联合印发的《关于继续深入开展打击盗用仿造军车号牌专项斗争的通知》(政保发〔2007〕2号)要求,严厉打击利用假冒军警车辆进行超限超载运输以及偷逃国家相关税费等违法行为,特别是把大吨位假冒军车作为打击的重点。各级交通、公安部门要认真落实军警车辆违章信息抄报制度,属军队车辆超限超载运输的,要移交当地警备部门和指定单位军交运输部门处理;属假冒军警车辆的,由军队、武警会同交通、公安执法部门对车辆和人员依法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追缴其欠缴的各种规费。
有关方面要加强对各种军、警号牌发放的管理,继续做好清理整顿工作。除军队、武警按正式编制配发使用的军警车辆、符合规定的有严格数额限制的军地联合办公单位配发使用的军警车辆、公检法司等执法部门按正式编制配发使用的警务用车外,任何单位和个人车辆一律不得悬挂使用军、警牌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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