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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健全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长效机制的实施意见

  1.各县区、乡镇政府要加强宣传工作,教育、引导广大人民群众和从业人员深刻认识车辆非法超限超载危害,自觉遵守相关规定。组织有关部门对辖区内运输物流企业、货源集散地等加强监督,确保车辆按国家规定装载、配载,杜绝超限超载行为。
  2.发展改革部门要按照原国家经贸委《关于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目录管理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经贸产业〔2001〕471号)、《关于进一步加强车辆公告管理和注册登记有关事项的通知》(国经贸产业〔2002〕768号)的规定,对已列入《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的车辆生产企业加强监管力度,对发现机动车不符合国家标准强制性规定或虚假标定车辆技术数据的,要逐级报请国家发展改革委取消该产品《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资格。
  3.公安部门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认真做好货运汽车的登记、检验工作,继续做好免费变更“大吨小标”车辆行驶证的换发工作。对发现不符合国家标准强制性规定的车辆,不予进行登记、检验,并将有关信息通报同级发展改革、工商、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4.工商部门要继续按照整治车辆非法改装企业的要求,会同发展改革、质量技术监督、交通等部门依法查处生产、销售拼装机动车或者生产、销售擅自改装机动车的行为。加强公路沿线煤场、沙石料场等货物集散场所监督管理,取缔无证、无照货物集散场所。
  5.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认真执行缺陷货车召回制度,杜绝无标生产行为;要实施车辆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查处不符合认证要求的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
  6.交通部门要加强对道路货运源头单位的监督管理。对大型货物集散地和重要的货运源头单位要实行运政人员派驻制,进行现场监督管理;对一般货运源头单位实行巡查管理。对违反规定进行车辆装载、配载货物的企业或货运站经营者,要责令改正并依法予以处罚。要建立健全合法运输信誉档案,加强对运输企业、人员从业资格的考核管理。
  (二)路面治理
  1.各级交通、公安等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继续坚持路面执法协作和联合执法机制。要以治超检测站为依托,严格按照交通部等三部委《关于进一步加强车辆超限超载集中治理工作的通知》(交公路发〔2004〕455号)规定标准认定超限超载行为,根据各自职责分工和法律规定,共同做好治超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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