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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司法局关于确定全市法律援助范围和经济困难标准意见的通知

开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司法局关于确定全市法律援助范围和经济困难标准意见的通知
(汴政办〔2008〕86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市司法局《关于确定全市法律援助范围和经济困难标准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八年六月三十日

关于确定全市法律援助范围和经济困难标准的意见
(市司法局 二OO八年五月八日)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国务院令第385号,以下简称《条例》)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司法厅关于确定全省法律援助范围和经济困难标准意见的通知》(豫政办〔2007〕104号),促进法律援助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保障经济困难人员的合法权益,现就全市法律援助范围和经济困难标准提出如下意见:
  一、法律援助范围
  根据《条例》第十条的规定,除按照《条例》规定的法律援助范围对公民提供法律援助之外,我市公民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的,可就下列事项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一)请求工伤、医疗事故、交通事故赔偿的;
  (二)因遭受家庭暴力、虐待、遗弃请求维护合法权益的;
  (三)农民工、老年人、残疾人、未成年人请求人身损害赔偿的。
  二、公民申请法律援助经济困难标准
  根据我市经济发展状况和法律援助工作的需要,我市公民个人申请法律援助经济困难标准为:
  (一)城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月收入低于225元(具体按所在社区出具的经济困难证明,由区民政局或民政所加盖公章)。
  (二)农村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月收入低于150元(具体按所在村委会出具的经济困难证明,由县区民政局或民政所加盖公章)。
  其他特殊情况需要申请法律援助的,由司法行政部门确定。
  公民申请法律援助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不再审查其经济困难状况:
  1.持有民政部门发放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或《农村特困户救助证》)、《五保供养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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