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培训内容。职业技能培训仍以目前用工量大的机械制造、电子电器、焊工、计算机应用、驾驶与维修、服装缝纫与加工、餐饮旅游服务等行业技能培训为主,同时加强农产品加工业、地方特色手工业、农村服务业等相关技能培训,引导学员就地就近转产转岗就业。
四、资金安排
(一)培训补助资金
今年共安排资金 275 万元。其中中央、省财政扶持 244.75 万元,市财政配套 30.25 万元。每人每期平均补助培训费 500 元。
(二)培训补助方式和标准
1 .全市统一实行发放培训券的形式对学员进行补贴,培训券实行实名制,不得转让。
2 .具体补助标准。依据培训成本,对不同工种、不同培训时间的培训实行差别补助。在培训补助资金限额内按以下标准执行 : 培训时间 20 天补助 150 元, 30 天补助 200 元, 60 天补助 300 元, 90 天补助 400 元, 120 天补助 500 元, 150 天补助 600 元, 180 天补助 700 元。出国、出境劳务培训和耗材多的培训专业、工种可在上述基础上,由县(区)阳光办向市阳光办提出申请,经同意后可酌情提高补助标准。
(三)工作管理经费
2008 年市财政安排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工作经费 10 万元。各县(区)安排的工作管理经费不少于 5 万元。
五、强化项目监管
市、县(区)阳光办要在继续落实好阳光工程有关制度的基础上,创新机制,加大力度,切实加强项目监管。
(一)上好 “ 第一节课 ” 。市、县(区)阳光办要在严格执行公示、 “ 第一节课 ” 、月报、台帐、检查验收等五项制度的基础上,把上好 “ 第一节课 ” 作为加强项目监管的重要环节来抓。在培训班开班第一节课上,县(区)阳光办的工作人员必须到班,讲解国家实施阳光工程的重要意义和项目实施有关要求 ; 县(区)阳光办、财政等部门要共同核实学员身份,检查招生简章、就业去向等。
(二)明确监管责任。市阳光办负责发放管理培训券,督导县(区)的工作。县(区)阳光办负责辖区内培训机构的监管,严把招生关、培训质量关和转移就业关。对每个培训班次 “ 第一节课 ” 、检查验收等重点环节,县(区)阳光办和财政部门工作人员要同时到场,并填写《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阳光工程监管登记表》(附件 3 )。财政部门负责资金兑付及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严格执行资金报账制度。培训机构对培训质量和转移就业负责。市、县(区)阳光办要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接受社会监督。
(三)实行动态管理。为调动各县(区)和培训单位的积极性,对各县(区)、培训机构以实际完成的培训任务来核定其所需的培训券,即培训机构招生一批、申报一批,市、县(区)阳光办审批后确认一批。培训券由县(区)阳光办统一到市阳光办领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