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鹤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行政执法人员信息录入上网工作的通知

鹤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行政执法人员信息录入上网工作的通知
(鹤政办〔2008〕55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人员资格管理制度,切实做好全市行政执法人员信息录入上网工作,按照省政府有关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面自查,澄清底数

  各县(区)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要对照 2005 年以来市政府法制办审核的《河南省行政执法证》(以下简称《执法证》)发放数量,对本县(区)、本部门执法人员所持《执法证》进行一次全面自查,准确掌握证件数量。

  (一)自查的依据

  本次自查以市政府法制办审核的《申办河南省行政执法证监督证汇总表》为依据,确定应持证人员的数量。该表遗失的,到市政府法制办查询已领取证件数量。

  (二)自查的内容

  1. 本县(区)、本部门是否按照市政府法制办核定的单位和数量发放《执法证》;

  2. 是否存在实际发证数少于或者多于市政府法制办核定数量的情况;

  3. 是否给无执法主体资格单位的人员发放了《执法证》;

  4. 对调离执法岗位人员和退休人员所持《执法证》是否收回;

  5. 对因遗失等原因无法收回的《执法证》是否及时公告作废等。

  (三)自查结果的处理

  1. 各县(区)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对没有发放的余留证件,不得自行发放。确需为新增人员发放《执法证》的,要按照程序向市政府法制办提出办证申请,经市政府法制办核定后,按照市政府法制办核定的单位和人员数量从余留证件中发放。

  2. 对调离执法岗位人员所持证件以及退休等原因不再执法的人员所持证件,要如数收回。无法收回的,按照分级管理原则,以在报纸刊登或电视上播出等方式发布公告作废,公告内容包括执法证名称、执法证编号等。市政府有关部门应作废《执法证》的公布由市政府法制办负责,县(区)各行政执法部门应作废《执法证》的公布由各县(区)政府法制机构负责。

  3. 对错误认定行政执法主体发放的证件或给不应当持证人员发放的证件,必须全部收回。

  4. 自查后收回的《执法证》必须交市政府法制办,不得自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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