遵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贯彻《贵州省矿山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实施意见的通知
(遵府办发〔2008〕129号)
各县、自治县、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工作部门:
市国土资源局、市财政局、市环保局拟定的《遵义市贯彻〈贵州省矿山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的实施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遵义市人民政府
二○○八年八月二十九日
遵义市贯彻《贵州省矿山环境治理
恢复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的实施意见
(市国土资源局 市财政局 市环保局 2008年8月20日)
为认真贯彻落实《贵州省矿山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黔府办发[2007]38号),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各级各部门必须认真执行矿山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以下简称“保证金”)缴存工作的有关规定,矿山企业必须按规定缴存保证金到指定银行,并实行专款专用。
二、全市范围内的整合煤矿按照整合前的设计规模之和计算缴存保证金。如整合前的设计规模之和大于整合后的设计规模,按照整合后的设计规模计算缴存保证金。投产后按整合后的规模全额缴存。
三、技改扩能煤矿按照技改扩能前的设计规模计算缴存保证金。投产后按全额缴存。
四、对处于基建期的新建煤矿,保证金按应缴存额的20%缴存,投产后按全额缴存。
五、灰岩类矿种缴存基价统一按“建筑用砂石”标准确定,即0.5元/m3。
六、对县级颁证矿种,其保证金按以下办法缴存:
1.县级政府可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乡镇按经济发展水平、用矿量、远近等情况划分三类:第一类乡镇占乡镇总数的30%,缴存基价按0.5元/m3标准执行;第二类乡镇占40%,缴存基价按0.4元/ m3标准执行;第三类乡镇占30%,缴存基价按0.3元/m3标准执行。
2.县级颁证矿山保证金不限定最低额,按计算金额逐年缴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