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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关于印发《上海市高等学校毕业生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助暂行办法》的通知[失效]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附表:
  上海市高等学校毕业生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助申请表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

姓名

 

性别

 

身份证号码

 

政治面貌

 

出生年月

 

家庭详细地址

 

毕业(就读)学校

 

家庭联系电话

 

邮编

 

所学专业

 

学历

 

入学年月

 

手机

 

就业单位全称

 

就业单位邮编

 

就业单位地址

 

省/自治区/直辖市

 

市/地区/州(自治州)/盟

 

市/县

镇/乡

 

就业单位联系电话

 

已签定服务年限

 

贷款经办银行

工商银行

农业银行

建设银行

中国银行

合计金额(元)

申请代偿本金金额(元)

 

 

 

 

 

毕业院系推荐意见

 

 

 

 

 

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毕业学校评审意见

  经评审,同意该生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助申请,该生在校期间共获得国家助学贷款本金金额为人民币__________元(大写:   万  仟  佰   拾   元   角  分).    

 

 

 

 

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上海市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意见

  经审核,批准该生享受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助,核定代偿资助本金金额为人民币_________元           (大写:   万   仟   佰   拾   元   角   分).

 

 

 

 

 

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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