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人民政府令
(第162号)
《石家庄市房产中介服务管理办法》已经二○○八年七月十日市第十一届人民政府第七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二○○八年十月一日起施行。
市长:冀纯堂
二○○八年七月十九日
石家庄市房产中介服务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房产中介服务的管理,维护房产中介服务市场秩序,保障房产中介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产管理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房产中介服务的机构和人员,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房产中介服务,是指房产经纪、房地产价格评估、房产咨询等经营活动的总称。
第四条 房产中介服务活动应遵循合法、公平、公正、自愿、诚实守信的原则。
第五条 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房产中介服务活动的主管部门,并负责本市市区房产中介服务的管理工作。
县(市)、矿区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房产中介服务的管理。
工商、物价、税务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房产中介服务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六条 房产中介服务机构和人员可以依法组织行业协会,对房产中介服务行业的经营服务进行自律管理,行业协会的业务活动接受房产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
第七条 从事房产中介服务业务,应当设立相应的房产中介服务机构。
国家、省对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有资质等级规定的,房产中介服务机构应当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申请办理资质等级证书。
第八条 设立房产经纪机构,需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管理章程,名称中应有房产经纪字样;
(二)专职人员作为发起人;
(三)有不少于十五平方米的固定的服务场所;